参保工伤保险单位还承担哪些责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30 09:29实际中,许多用人单位以为,只要为员工处理了工伤保险,因工伤而呈现的全部作业便与其无关。而有适当一部分的劳作者也以为,自己不该再向用人单位“找茬”。实际上,用人单位已参保工伤保险,并不等于能够不再承当任何责任。
●已办工伤保险,怠于请求工伤确定也得担责
【事例】陆萌于2011年11月与一家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两年的《劳作合同》。一个月后,陆萌在上班途中因发作交通事端而受伤。经交警部门确定,陆萌不承当事端责任。因公司以为其已为陆萌处理工伤保险,根据工伤发作的补偿事宜应由陆萌自己去办,故一向没有为陆萌请求工伤确定。陆萌只好在时隔三个月后自己请求,并被确定为工伤、劳作功能障碍四级。当陆萌要求公司承当请求判定费用、给予拖延请求期间的工伤待遇时,亦被公司断然拒绝。
【说法】公司应当补偿陆萌的上述费用。一方面,为陆萌请求工伤确定是公司的法定责任。《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则:“员工发作事端损伤或许依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则被确诊、判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端损伤发作之日或许被确诊、判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区域劳作保证行政部门提出工伤确定请求。”即公司除了处理工伤保险之外,还有请求工伤确定责任。另一方面,公司应当担责。《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则:“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则的时限内提交工伤确定请求,在此期间发作契合本条例规则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担负。”
●已办工伤保险,单位相同有必要承当相关费用
【事例】2012年1月1日,葛菲与一家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一年的劳作合同。2月8日上午,正在上班的葛菲因头顶电风扇忽然掉落而砸伤,花去医疗费用3万余元并落下六级伤残。后葛菲被确定为工伤,并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获取了相应费用。不久,葛菲因难于担任原有作业而自动要求免除劳作合同。但公司以为,葛菲医治期间并未参与公司任何出产经营活动,也未为公司发明任何经济效益,且其丢失已经过工伤保险得到补偿,故拒绝给予任何补偿。
【说法】公司的做法是过错的。一方面,《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则:“员工因作业遭受事端损伤或许患职业病需求暂停作业承受工伤医疗的,在罢工留薪期内,原薪酬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付出。”即葛菲虽未上班也未发作效益,但公司仍须付出薪酬。另一方面,《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规则:“劳作、聘任合同期满停止,或许员工自己提出免除劳作、聘任合同的……由用人单位付出一次性伤残工作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工作补助金的详细规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则。”故即便葛菲自动辞去职务,公司也应给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