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刑假释的程序正义从听证开始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05 19:11最高公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近来在全国部分法院弛刑、假释作业座谈会上着重,一切职务违法弛刑、假释一概实施揭露听证准则,尤其是对原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罪犯弛刑、假释案子,对严重、有影响的弛刑、假释案子则实施陪审准则或承受公民监督员监督的准则。
在职务违法弛刑、假释中引进听证程序,以透明化的机制运作保证惩罚履行变化中的公正性,这无疑具有很强的实际意义。尽管现在为止,咱们还没有见到与此相关的准则性标准,但上述表态明显并非空穴来风,早在2005年年头,沈阳市中级公民法院就推行了弛刑假释听证准则,此次最高院想必是在审时度势、深思熟虑的基础上,以职务违法案子为突破口,推出一致的准则性行动。
以现代法治标准衡量,我国弛刑假释程序存在结构性缺点,它是一种典型的行政化而非诉讼化程序。依据司法部《监狱提请弛刑假释作业程序规则》,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的弛刑、假释,由监狱提出主张,提请罪犯服刑地的中级公民法院裁决。这一规则赋予了监狱办理机关在弛刑假释程序上的发动权,但长期以来,公民法院在审理弛刑、假释案子时首要选用封闭式的书面审理方法,既缺少有力的查看监督和社会监督,也疏忽了罪犯及相关利益主体的参加权,实践运作中还普遍存在监狱主张权腐蚀法院审判权的坏处,简单形成弛刑假释不公和司法糜烂等问题。
作为一项重要的惩罚履行准则,弛刑、假释可谓对罪犯的“第2次审判”,不只牵涉罪犯自身的权益和司法的公正性,更关系到罪犯改造和社会秩序修正的作用。可是,立法上的杰出希望假如缺少合理的程序载体和严厉的监管束缚,就很简单衍生成一种消解惩罚公正性的“合法性猫腻”。现在在实践履行中,弛刑、假释、保外就医等一些杰出的准则组织,因为操作的封闭性和法令监管的失效现已呈现不少问题,乃至发生“缓刑=不服刑”、“假释=提早开释”、“保外就医=玩猫腻放人”、“暂予监外履行=自在”这样的古怪等式。
在这种布景中,最高院要求在职务违法弛刑假释中一概实施听证,可谓打开了弛刑假释合理程序的重构之门。就实际而言,职务违法与一般违法比较,因为罪犯自身的特殊性和入狱前的杂乱人际关系,其弛刑假释中更简单呈现糜烂和不公现象,以此为突破口引进听证机制,将弛刑假释袒露在阳光化的合理程序平台上,有助于消解职务违法罪犯影响惩罚履行的“能量”,削减“暗箱操作”的空间,达致更清凉的公正司法。可是,从久远的准则建造上看,咱们需求的仍是一种更全面、更标准的惩罚履行准则的合理程序重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