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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可不予执行哪些仲裁裁决书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26 21:37

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履行劳作争议判决组织作出的发作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调解书,被请求人提出依据证明劳作争议判决判决书、调解书有下列景象之一,并经检查核实的,人民法院能够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之规定,判决不予履行:
(一)判决的事项不属于劳作争议判决规模,或许劳作争议判决组织无权判决的;
(二)适用法律确有过错的; 
(三)判决员判决该案时,有徇私舞弊、枉法判决行为的; 
(四)人民法院确定履行该劳作争议判决判决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 
人民法院在不予履行的判决书中,应当奉告当事人在收到判决书之次日起三十日内,能够就该劳作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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