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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主张权利的方式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12 10:07
在债权债款联系中,存在着债权人、债款人两边当事人的。假如债款人不实行债款的话,债权人是可以行使权力的,可以运用法令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有的朋友就会疑问,债权人建议权力的方法是怎样的呢?下面,听讼网小编具体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债权人建议权力的方法
布告、公证、银行扣息、托付第三人传达建议权力的意思表明、向企业法人的上级主管部门建议权力
判别权力人建议权力的行为是否可以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止,应留意这样三个准则:一是建议权力的方法不限,包含合法与不合法的;二是建议权力的意思表明要向特定的相对人宣布;三是建议权力的意思表明要传抵达该特定的相对人。权力人建议权力的行为首要表现为:
1、布告
该建议权力的方法仅适用于特别主体(现仅指四家金融资产办理公司)和特定的事项。一般主体和非特定的事项以布告方法建议权力的,能不能起到中止诉讼时效的法令作用,尚存争议。
2、公证
司法部司发函(1994)055号规则,“公证书的效能高于其他证书的效能,已为有用公证书证明的现实,当事人无需举证,人民法院应当作为确认现实的依据”,“只有当‘有相反依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时,才干作为特例在外”。因而,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公证证明当事人一方建议了权力的,应当确认于公证书确认的建议权力之日诉讼时效中止。但公证书的内容明确是向特定的相对人建议权力,或没有公证证明建议权力的意思表明传抵达了该特定相对人的,不发生中止诉讼时效的效能。
3、银行扣息
扣息是金融机构作为权力人建议权力的一种方法,具有中止诉讼时效的效能。但其经过扣息建议权力的意思表明仍应传抵达特定的相对人,否则不发生中止诉讼时效的效能。
4、托付第三人传达建议权力的意思表明
对所托付的第三人是否将其建议权力的意思表明向特定的相对人传达,以及是否传抵达该特定的相对人,权力人应负举证职责,否则不发生中止诉讼时效的效能。
5、向企业法人的上级主管部门建议权力
依据企业法人产业准则,企业法人的产业归企业法人一切、占有、处置或分配,并由该法人以其产业独立对外承当债款的归还职责。其上级主管部门并不享有一切、占有、处置或分配企业法人产业的权力,且企业法人与其上级主管部门是两个不同的民事主体,该上级主管部门不是权力义务联系中权力人的特定相对人,也不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定见》第一百七十三条中所指的产业代管人。因而,向企业法人的上级主管部门建议权力的行为,不能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止。但权力人在向该上级主管部门建议权力后,可以证明该上级主管部门将权力人建议权力的意思表明传抵达了该企业法人的,诉讼时效自该意思表明抵达该企业法人时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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