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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海损分摊原则(一)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14 01:16
指为了使船只或船上货品防止一起风险,而有意地、合理地作出的特别献身或付出的特别费用。一起海损丢失应由船、货(包含不同的货主)各方一起担负。所采纳的一起海损办法称一起海损行为。这种行为,例如引海水入舱、将承运的货品抛入大海、主动停滞等等,在正常飞行中都不得进行;但在船只罹难时,为救活而引海水入舱、为减轻船只负荷而将悉数或部分货品抛入大海或为进行船只紧迫修补而主动停滞,等等,则均属合法。因一起海损行为处理一起海损丢失、理算一起海损的费用,称一起海损理算。为处理一起海损费用所编制的陈述称一起海损理算书。
一起海损的要素包含:
①船只在飞行中行将遭到风险或已遭受海难,状况急切,船长为保护船货安全而有必要采纳办法。
②海难与风险有必要是实在的而不是估测的。
③一起海损行为一定是人为的、成心的。
④丢失和开支有必要是特别的。例如船只顶强风开船,机器因超越负荷受损,不归于一起海损;而若船已停滞,为脱浅而使机器超越负荷受损,则归于一起海损。
⑤所采纳的一起海损行为有必要合理。
⑥为了一起的而不是船方或某一货主货品独自的安全。
⑦归于一起海损结果直接形成的丢失。例如引海水救活,凡有烧痕等的货品再被海水浸坏不算一起海损,本来无缺而被海水浸坏的货品的丢失应计入一起海损。
⑧一起海损行为原则上应由船长指挥,但在意外状况下,例如船长病重、被俘,由其他人乃至敌国船长指挥,契合上述7个条件,也算一起海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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