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代为履行合同中的第三人主张请求权的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07 14:39
咱们很多人关于标题中说到的问题,其实都不是很清楚,了解的也不是很透彻,但这都是和咱们的日子休戚相关的,有了解的必要,今日听讼网小编收拾了相关的常识,一同往下面看看吧。
【案情】
2005年10月,原告某贸易公司与被告某房地产公司签定混凝土买卖合同,约好原告向被告的工地供给混凝土。之后,原告向某房地产公司供给混凝土,含运费合计120万元,某房地产公司收货后未付款。2006年9月,某房地产公司与原告约好,其所欠金钱由第三方被告某建造集团承当,建造集团表示同意,并于2006年10月,支交给原告30万元货款。2006年12月,2007年2月,2007年5月,原告三次发函要求建造公司付款,均未获付款。所以,原告向法院申述,要求某房地产公司、某建造公司付款。
法院审理后,判令被告某房地产公司承当付款职责。
【分析】
本案触及的首要问题是合同联系中第三人代为实行准则。
所谓第三人代为实行,是指第三人依照合同当事人约好由其向债款人实行债款,第三人不实行债款或实行债款不契合约好,由债款人向债款人承当违约职责的准则。依照合同的相对性了解,合同当事人不得为别人设定责任,即便设定了责任,别人也能够予以回绝,可是,依照私法自治的准则,假如合同当事人为第三人设定了责任,而该第三人表示同意,那么,这样的设定有利于债款的实行,也契合债款人的利益,此刻,即构成合同法上的第三人代为实行的法律准则。我国《合同法》对这种行为是供认的,乃至能够说是鼓舞的,该法第65条规则:“当事人约好由第三人向债款人实行债款的,第三人不实行债款或许实行债款不契合约好,债款人应当向债款人承当违约职责。”
第三人代为实行,具有如下特征:
1、债款人对债款人的债款合法有用。第三人代为实行,是实行别人的责任,因而,债款人与债款人之间存在合法有用的权力责任联系是第三人代为实行的根底。本案中,原告与房地产公司签定的混凝土买卖合同合法有用,不违背国家的相关制止性规则,因而,债款人的付款责任能够由第三人代为实行;
2、依据合同的性质能够由第三人代为实行。第三人实行首要适用于金钱债款或供货的实行,假如依据合同的性质,必须由债款人亲身实行的,则不能由第三人代为实行,如表演合同、雇佣合同。明显,本案归于金钱的给付,能够由第三人代为实行。
3、债款人与债款人之间存在有第三人代为实行的约好。合同的相对性决议了合同的责任应当由债款人向债款人实行,实际日子中,一方当事人挑选另一方当事人作为其买卖目标,也是出于对对方当事人的信赖,包含履约才能的信赖。可是实际中,为了债款人利益的完成,从意思自治准则的视点动身,合同联系上也不制止由第三人代为实行债款,可是,必须有合同当事人的约好。在本案中,原告与某房地产公司签有混凝土买卖合同,原告作为供货方有收取价款的权力,是债款人,某房地产公司作为买方有实行给付价款的责任,是债款人,两边能够经过合同约好由第三方代为实行某房地产公司的给付价款责任。
以上便是听讼小编为咱们收拾的相关材料,在日常的日子中,咱们应该对一些常用的法律常识有所了解,这样才能在咱们需求协助的时分运用法律常识来保护自己权力。假如你还有其他的疑问,欢迎来听讼网站进行法律咨询,咱们将有律师给你供给专业的定见。
【案情】
2005年10月,原告某贸易公司与被告某房地产公司签定混凝土买卖合同,约好原告向被告的工地供给混凝土。之后,原告向某房地产公司供给混凝土,含运费合计120万元,某房地产公司收货后未付款。2006年9月,某房地产公司与原告约好,其所欠金钱由第三方被告某建造集团承当,建造集团表示同意,并于2006年10月,支交给原告30万元货款。2006年12月,2007年2月,2007年5月,原告三次发函要求建造公司付款,均未获付款。所以,原告向法院申述,要求某房地产公司、某建造公司付款。
法院审理后,判令被告某房地产公司承当付款职责。
【分析】
本案触及的首要问题是合同联系中第三人代为实行准则。
所谓第三人代为实行,是指第三人依照合同当事人约好由其向债款人实行债款,第三人不实行债款或实行债款不契合约好,由债款人向债款人承当违约职责的准则。依照合同的相对性了解,合同当事人不得为别人设定责任,即便设定了责任,别人也能够予以回绝,可是,依照私法自治的准则,假如合同当事人为第三人设定了责任,而该第三人表示同意,那么,这样的设定有利于债款的实行,也契合债款人的利益,此刻,即构成合同法上的第三人代为实行的法律准则。我国《合同法》对这种行为是供认的,乃至能够说是鼓舞的,该法第65条规则:“当事人约好由第三人向债款人实行债款的,第三人不实行债款或许实行债款不契合约好,债款人应当向债款人承当违约职责。”
第三人代为实行,具有如下特征:
1、债款人对债款人的债款合法有用。第三人代为实行,是实行别人的责任,因而,债款人与债款人之间存在合法有用的权力责任联系是第三人代为实行的根底。本案中,原告与房地产公司签定的混凝土买卖合同合法有用,不违背国家的相关制止性规则,因而,债款人的付款责任能够由第三人代为实行;
2、依据合同的性质能够由第三人代为实行。第三人实行首要适用于金钱债款或供货的实行,假如依据合同的性质,必须由债款人亲身实行的,则不能由第三人代为实行,如表演合同、雇佣合同。明显,本案归于金钱的给付,能够由第三人代为实行。
3、债款人与债款人之间存在有第三人代为实行的约好。合同的相对性决议了合同的责任应当由债款人向债款人实行,实际日子中,一方当事人挑选另一方当事人作为其买卖目标,也是出于对对方当事人的信赖,包含履约才能的信赖。可是实际中,为了债款人利益的完成,从意思自治准则的视点动身,合同联系上也不制止由第三人代为实行债款,可是,必须有合同当事人的约好。在本案中,原告与某房地产公司签有混凝土买卖合同,原告作为供货方有收取价款的权力,是债款人,某房地产公司作为买方有实行给付价款的责任,是债款人,两边能够经过合同约好由第三方代为实行某房地产公司的给付价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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