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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包括?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27 09:52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的规则,侵略商业隐秘的详细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以偷盗、威逼、钳制或其他不正当手法获取权利人的商业隐秘。所谓偷盗商业隐秘,包含单位内部人员偷盗、外部人员偷盗、内外勾结偷盗等手法;所谓以威逼手法获取商业隐秘,通常指行为人向把握商业隐秘的人员供给资产或其他优惠条件,诱使其向行为人供给商业隐秘;所谓以钳制手法获取商业隐秘,是指行为人采纳要挟、逼迫手法,使别人在受强制的情况下供给商业隐秘;所谓以其他不正当手法获取商业隐秘,是指上述行为以外的其他不合法手法。例如,经过商业洽谈、合作开发研讨、观赏学习等时机套取、探听别人的商业隐秘等。
2、发表、运用或答应别人以不正当手法获取的商业隐秘。所谓发表,是指将权利人的商业隐秘向第三人泄漏或向不特定的其别人揭露,使其失掉隐秘价值;所谓运用或答应别人运用,是指不合法运用别人商业隐秘的详细景象。需求指出的是,以不合法手法获取商业隐秘的行为人,假如将该隐秘再行发表或运用,即构成两层侵权;假使第三人从侵权人那里得悉了商业隐秘而将隐秘发表或运用,相同构成侵权。
3、违背约好或违背权利人有关保存商业隐秘的要求,发表、运用或答应别人运用其所把握的商业隐秘。合法把握商业隐秘的人,可能是与权利人有合同联系的对方当事人,也可能是权利人单位的工作人员或其他知情人,上述行为人违背合同约好或单位规则的保密责任,将其所把握的商业隐秘私行揭露,或自己运用,或许可别人运用,即构成对商业隐秘的侵略。
4、第三人在明知或应知前述违法行为的情况下,仍然从侵权人那里获取、运用或发表别人的商业隐秘。这是一种直接侵权行为。行为人知悉其为别人的商业隐秘,并明知或应知系侵略商业隐秘的景象,仍然获取、运用、发表该隐秘,所以法令将这种行为也作为侵略商业隐秘行为来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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