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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毒品罪立案标准最新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05 02:05
很多人不小心就陷入了私运毒品罪的圈套,有的是自愿的有的是被逼的,那私运毒品罪立案规范最新规则?接下因由听讼网的小编为我们整理了一些关于私运毒品罪立案规范最新规则方面的常识,欢迎我们阅览!
一、私运罪的立案规范
私运毒品是指不合法运送、带着、邮递毒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行为方法主要是输入毒品与输出毒品,此外对在领海、内海运送、收买、贩卖国家制止进出口的毒品,以及直接向私运毒品的违法人购买毒品的,应视为私运毒品。我国刑法第347条规则:私运、贩卖、运送、制作毒品,不管数量多少,都应当追查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分。
二、私运罪的违法构成
1、私运毒品罪的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到达刑事责任年纪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依据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则: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贩卖毒品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因此,关于私运、运送、制作毒品违法,只要到达十六周岁才负刑事责任。关于被运用、唆使、钳制参与贩卖毒品违法活动的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一般可以不追查其刑事责任。
2、私运毒品罪的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到达刑事责任年纪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依据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则: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贩卖毒品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因此,关于私运、运送、制作毒品违法,只要到达十六周岁才负刑事责任。关于被运用、唆使、钳制参与贩卖毒品违法活动的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一般可以不追查其刑事责任。
3、私运毒品罪的客体要件
本罪侵略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公民的生命健康。因为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既有医用价值,又能使人形成瘾癖,使人体发生依靠性。因此,违法分子运用来牟取不合法利润。近几年来,国际上制毒、贩毒、私运毒品活动不断向我国浸透或假道我国向第三国运送。国内一些不法分子了大举进行制作毒品、贩卖毒品的违法活动,使很多毒品流入社会,严重地损害了别人的身体健康。为此国家接连公布了一系列的法令、法规,严厉控制麻醉药品、精神药物的进出口等活动,禁止不合法私运毒品活动。如《中华公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精神药品管理办法》、《麻醉药品出产管理办法》、《麻醉药品运营管理办法》等法规都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供给、运送、出产等做了详细而严厉的规则,任何单位和个人违背上述法令规则,私运的行为,都直接侵略了有关毒品控制法规。
本罪的对象是毒品。依据本法第357条规则:“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务院规则控制的其他可以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现在,联合国关于麻醉药品品种规则了128种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品种表中共规则了99种精神药品。在我国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品种表中,兴驻规则了联合国规则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并且依据我国的状况,添加规则了一些条约中未规则的药品品种。除以上所列六种常见的毒品外,一起还清晰将“国务院规则控制的其他可以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列为毒品。1987年11月和1988年11月国务院发布的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办法中规则,麻醉药品是指接连运用后易发生身体依靠性,能形成瘾癖的药品。包含阿片类、可卡因类、大麻类、组成麻醉药品类用卫生部指定的其他易成瘾癖的药品、药用原植物及其制剂,如鸦片、海洛因、吗啡、可卡因、杜冷丁等。精神药品是指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振奋按捺,接连运用能发生依靠的药品。如甲基苯丙胺(去氧麻黄素)、安纳咖、安眠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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