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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计算方法、提高赔偿数额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26 07:10
法释〔2003〕20号第十七条至第三十二条是对人身危害各项补偿项目的核算方法和核算规范作出了翔实的规则。
网友发问:改变核算方法、进步补偿数额
律师回答:法释〔2003〕20号第十七条至第三十二条是对人身危害各项补偿项目的核算方法和核算规范作出了翔实的规则。
相关法律常识:与曾经的《路途交通事故处理方法》等比较,取消了一些不合理的约束,补偿规范有所进步。医疗费方面,取消了对受害人就诊医院的不合理约束(曾经要求就近挑选医治医院)、取消了对受害人转院的不合理约束(曾经转院要求经原就诊医院赞同);误工费方面,取消了对受害人有固定收入时误工费补偿额的最高约束(曾经规则不超越交通事故发生地均匀生活费的三倍),在受害人没有固定收入时,改按其最近三年的均匀收入核算(曾经依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公营同行业的均匀收入核算);护理费的核算规范,在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情况下,参照误工费的核算规范,没有收入或许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平等等级护理的劳务酬劳规范,比以往的“交通事故发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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