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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中犯罪金额怎么认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24 13:39
浅论一起违法中违法金额的承认
在一起经济违法中,有的是以分赃金额科罪处分的;而有的当地则对各共犯按参加违法的金额科罪处分。应当怎样承认违法金额,然后正确地对一起经济违法人科罪处分呢? 所谓违法金额便是经济违法损害公私产业的数额,或为损害刑法所维护的社会关系(如受贿)而运用的钱物的价值。因为违法金额杰出地反映了经济违法对刑法所维护的某种社会关系的损害程度,自然地成为对经济违法人科罪处分的根据。
笔者以为违法金额是以违法人违法成心所指向的、并为其违法行为损害的总额为规范。比方,一起欺诈案的任何一个违法人犯意所指向的均是被害人的必定数额的金钱,且一起造成了被害人上圈套的违法成果。其立案规范应以上圈套总额核算,而不能以分赃所得核算。之所以这么说,有以下三点理由:
(1)一起违法是一种违法的特别形状,在科罪的时分需要把它作为一个全体,各个一起违法人的行为均指向表现违法成果的违法金额。经济违法均是成心违法,经济违法共犯的成心所指向的应是其参加的整个违法的违法金额。
(2)《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三)、第(四)款对主犯处分的规则,仅仅对主犯违法金额的承认,不能推导出对从犯、胁从犯违法金额的承认。 对从犯、胁从犯来说,其违法行为损害的客体及损害成果与主犯共同,违法金额也与主犯是共同的。
(3)以分赃金额作为违法金额,在具体操作上至少存在以下对立:一是违法后没有分赃或没来得及分赃,怎样承认违法金额;二是单个违法人没有参加分赃,怎样承认其违法金额;三是查验不了分赃金额的一起违法,怎样承认其一起违法人的违法金额。 以分赃金额作为违法金额对违法人进行处分,其实质不是赏罚违法而是赏罚分赃,这是非常可笑的。 因而,笔者主张最高司法机关对贪婪、欺诈等经济违法共犯的违法金额承认作出清晰解说,以完成司法的统一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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