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上海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有哪些试行规则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08 02:34
榜首章 总 则
榜首条 (意图和根据)
为规范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行为,保护产权买卖市场秩序,避免股权违规买卖,保护出资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市产权买卖市场处理办法》(市政府第 36 号令)等有关规则,制定本规矩。
第二条 (界说)
本规矩所称的股权转让,是指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的出让和受让。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市依法建立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股权转让活动,适用本规矩。
第四条 (股权转让场所)
公司股权的转让,在上海联合产权买卖所(以下称联交所)进行。公司国有股权转让和国有企业受让公司股权的,应当在联交所进行;鼓舞公司其他性质的转让在联交所进行。
第五条 (股权过户挂号组织)
上海股权保管挂号中心(以下称保管中心)是依法建立的股权保管挂号和服务组织。股权转让完成后 5 个工作日内,应当在保管中心处理股权过户挂号手续。
第六条 (股权转让准则)
股权转让应当遵从一致保管、公平公平、自愿相等、诚实信用的准则。
第七条 (监管部门)
上海市产权买卖处理办公室(以下称产管办)担任对联交所的股权转让事务活动和中介组织活动进行监管。
第二章 股权转让程序
第八条 (托付署理)
在联交所进行股权转让转让活动实施委署理制。出让方、受让方应当托付具有资历的联交所执业会员进行股权转让活动,并签定托付合同。
第九条 (股权保管账户)
公司股权应当在保管中心全体保管,股东在保管中心开设股权保管账户,保管中心对账户实施按户处理。
股权出让方出让的股权,应当是股权保管账户上实有的股权。
第十条 (付出资金确保)
股权受让方应当以足额的实有资金付出股权受让的价款。
第十一条 (出让方提交的材料)
出让方应当向联交所提交下列材料:
(一)有用资历证明
(二)股权保管卡等股权权属的有用证明;
(三)需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受让方提交的材料)
受让方应当向联交所提交下列材料:
(一)有用资历证明;
(二)付出才能证明或许资信证明;
(三)需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核实检查)
出让方、受让方对其所提交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担任。
联交所执业会员应当对其托付方提交的材料进行核实。
联交所应当对股权转让的主体资历和买卖条件进行检查。
第十四条 (信息发布)
出让方应当依照联交所的相关规则请求挂牌,发布股权转让的信息。信息内容应当包含:
(一)股权的称号;
(二)股权的数量;
(三)股权的价格;
(四)联交所要求载明的其他内容。
第十五条 (转让办法)
在联交所转让股权,能够采纳协议、竞价等办法进行。
在联交所规则的股权转让信息挂牌期限内,有两个以上受让意向人的,应当采纳竞价办法进行股权转让。竞价能够选用评定法、一次报价法、电子竞价法比及办法。
第十六条 (转让合同)
出让方和受让方到达成交意向后,应当签定股权转让合同,并签字、盖章。股权转让合同包含下列主要内容:
(一)出让方和受让方的称号、居处;
(二)转让标的称号;
(三)成交办法;
(四)转让价格及价款付出的时刻和办法;
(五)产权交割事项;
(六)违约责任;
(七)合同争议的处理办法;
(八)出让方和受让方约好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买卖凭据)
联交所对股权转让合同核实后,出具股权买卖凭据。
第十八条 (股权过户)
保管中心根据联交所出具的股权买卖凭据及规则提交的其他材料,为出让方和受让方处理股权过户挂号手续。
第三章 行为规范
第十九条 (布告准则)
发作下列景象之一的,应当在联交所和保管中心布告:
(一)公司榜首大股东进行股权转让,并改动其股东位置的;
(二)受让方累计持有的公司股权到达该公司榜首大股东所持有的股权份额的;
(三)应当进行布告的其他景象。
第二十条 (收费)
联交所执业会员和联交所应当根据经市物价处理部门存案的收费规范,收取股权转让署理佣金和股权买卖手续费。
第二十一条 (国有股权转让)
国有股权的转让和国有企业受让公司股权,应当履行国有资产监督处理部门的有关规则。
第二十二条 (股权转让的停止)
发作下列景象之一的,股权转让应当及时予以停止:
(一)股权权属不清或许存在权属胶葛的;
(二)公司被同意上市的;
(三)公司分立、闭幕或许被依法刊出的;
(四)法令、法规规则停止的景象。
第二十二条 (制止行为)
在股权转让活动中应当制止下列行为:
(一)联交所执业会员一起承受出让方和受让方的托付;
(二)联交所执业会员采纳诈骗、隐秘信息、歹意勾结等手法损害别人权益的;
(三)联交所及其工作人员作为出让方或受让方的署理人参加公司股权转让的;
(四)在保管保管中心股权冻住期内转让该股权的;
(五)在联交所以外的场所会集进行股权转让的;
(六)法令法规规则的制止行为。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