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整申请与法院裁定包括哪些内容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5-05 22:24
自重整请求的提出到重整请求的判决,是重整程序的开端阶段,又被称为方式含义的重整阶段。在这一阶段,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司重整的意图能得以满意完成,各国立法均规则了相应的办法和准则。首要包含法院检查准则、行政机关咨询准则、检查人选任制及保全处置准则等。
1.法院检查准则。
虽然公司重整的发起具有私权化的特色,即重整程序只要经好坏关系人的请求才干开端,法院不依职权主义发起重整程序,但公司重整的进程则体现出了公权化的趋势。重整程序较之任何破产程序都更多地遵循国家干涉主义的准则。这是由公司重整的社会方针方针所决议的。保护债权人利益当然是其价值方针的重要组成部分。法院职权主义在公司重整准则中占有主导地位的这一特质相同反映于重整程序的初始阶段,体现在法院依职权要对重整请求进行必要的检查。包含“方式检查”和“本质检查”。“方式检查”,首要就请求人是否具有请求资历、法院有无管辖权、请求书所载内容是否合法、所附文件是否完全等方式要件进行检查。“本质检查”则首要检查被请求重整者是否确有重整原因和必要。法院检查准则,关于避免重整请求权的乱用具有积极作用,是保证债权人利益的一项重要准则。
2.行政机关咨询准则。
法院在受理公司重整请求后,因自身对一般公司事务及财务结构并不专精,所以其做出的判决不免有失公允。为了保证法院判决的公平、合理,增强公司重整的可行性和实际性,不致于因法院的判决而使债权人或其他好坏关系人的利益受损,法院在承受重整请求,并判决重整程序开端之际,有必要寻求与债款公司联络较严密的有关国家机关的定见。详细而言,可考虑向以下机关检送请求副本,并咨询其有关重整的定见:
(1)公司注册挂号机关。作为公司注册挂号机关,即现在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公司的营运情况以及有无重整价值等较为熟稔和了解,其定见比较靠近实际,具有客观公平性,对法院的重整判决具有重要的参阅价值。(2)证券管理部门。请求重整的公司多为揭露发行股票或公司债券的股份有限公司。这类公司须按照法令规则,就其营运情况编制各项管帐表册,经查看人查核和管帐师查核签证并经股东会认可后,依法向证券管理部门申报。加之证券管理部门关于该公司的财物及营运情况亲近重视,知之较详,因此其定见也具有较大的参阅价值。此外,税务机关以及银行等金融组织对公司的财物及盈亏情况也都从不同的视点有必定程序的了解,也可归入法院的咨询方针规模之列,以保证法院判决的客观、公平。
3.检查人选任准则。
为了保证法院判决前的准备工作充沛、有用,美国、日本、法国、加拿大等国均规则有检查人(examiner)准则,或称之为查询委员准则(日本)、鉴定人准则(法国)、重整受托人准则(加拿大)等[1],意图是经过选任对公司事务具有专门学问、运营经历,而且与债款公司无好坏关系的人担任检查人或查询委员,以查询公司实情,对公司重整提出详细定见,供法院作出判决时参阅。检查人不是重整程序中的必设机关,而是法令授权法院在必要时所选任的暂时组织。检查人准则能够补偿法院对公司事务不精及使命深重的缺乏,然后有助于法院在作出判决之前对公司的营运情况有一个全面、客观的了解,其意图相同在于根绝重整请求权的乱用,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4.保全处置准则。
法院在承受重整请求后,作出重整判决前,为了保证重整程序的顺利进行和重整意图的全面、及时完成,能够依据好坏关系人的请求,或许依职权,对债款公司的产业、事务等作出保全处置。虽然保全处置的总体方针是为了保证重整程序的次序进行和全体方针的全面、及时完成,但在客观上将会起到保护债权人利益之成效。如对公司负责人将公司产业进行处置或设定担保等行为的制止、对股票转让行为的约束等,都将有利于保持公司本钱,避免公司财物的削减,然后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1.法院检查准则。
虽然公司重整的发起具有私权化的特色,即重整程序只要经好坏关系人的请求才干开端,法院不依职权主义发起重整程序,但公司重整的进程则体现出了公权化的趋势。重整程序较之任何破产程序都更多地遵循国家干涉主义的准则。这是由公司重整的社会方针方针所决议的。保护债权人利益当然是其价值方针的重要组成部分。法院职权主义在公司重整准则中占有主导地位的这一特质相同反映于重整程序的初始阶段,体现在法院依职权要对重整请求进行必要的检查。包含“方式检查”和“本质检查”。“方式检查”,首要就请求人是否具有请求资历、法院有无管辖权、请求书所载内容是否合法、所附文件是否完全等方式要件进行检查。“本质检查”则首要检查被请求重整者是否确有重整原因和必要。法院检查准则,关于避免重整请求权的乱用具有积极作用,是保证债权人利益的一项重要准则。
2.行政机关咨询准则。
法院在受理公司重整请求后,因自身对一般公司事务及财务结构并不专精,所以其做出的判决不免有失公允。为了保证法院判决的公平、合理,增强公司重整的可行性和实际性,不致于因法院的判决而使债权人或其他好坏关系人的利益受损,法院在承受重整请求,并判决重整程序开端之际,有必要寻求与债款公司联络较严密的有关国家机关的定见。详细而言,可考虑向以下机关检送请求副本,并咨询其有关重整的定见:
(1)公司注册挂号机关。作为公司注册挂号机关,即现在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公司的营运情况以及有无重整价值等较为熟稔和了解,其定见比较靠近实际,具有客观公平性,对法院的重整判决具有重要的参阅价值。(2)证券管理部门。请求重整的公司多为揭露发行股票或公司债券的股份有限公司。这类公司须按照法令规则,就其营运情况编制各项管帐表册,经查看人查核和管帐师查核签证并经股东会认可后,依法向证券管理部门申报。加之证券管理部门关于该公司的财物及营运情况亲近重视,知之较详,因此其定见也具有较大的参阅价值。此外,税务机关以及银行等金融组织对公司的财物及盈亏情况也都从不同的视点有必定程序的了解,也可归入法院的咨询方针规模之列,以保证法院判决的客观、公平。
3.检查人选任准则。
为了保证法院判决前的准备工作充沛、有用,美国、日本、法国、加拿大等国均规则有检查人(examiner)准则,或称之为查询委员准则(日本)、鉴定人准则(法国)、重整受托人准则(加拿大)等[1],意图是经过选任对公司事务具有专门学问、运营经历,而且与债款公司无好坏关系的人担任检查人或查询委员,以查询公司实情,对公司重整提出详细定见,供法院作出判决时参阅。检查人不是重整程序中的必设机关,而是法令授权法院在必要时所选任的暂时组织。检查人准则能够补偿法院对公司事务不精及使命深重的缺乏,然后有助于法院在作出判决之前对公司的营运情况有一个全面、客观的了解,其意图相同在于根绝重整请求权的乱用,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4.保全处置准则。
法院在承受重整请求后,作出重整判决前,为了保证重整程序的顺利进行和重整意图的全面、及时完成,能够依据好坏关系人的请求,或许依职权,对债款公司的产业、事务等作出保全处置。虽然保全处置的总体方针是为了保证重整程序的次序进行和全体方针的全面、及时完成,但在客观上将会起到保护债权人利益之成效。如对公司负责人将公司产业进行处置或设定担保等行为的制止、对股票转让行为的约束等,都将有利于保持公司本钱,避免公司财物的削减,然后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