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咨询
立即登录
未登录
免费咨询
快速咨询
律师快速响应
图文咨询
私人服务低至
¥38
起
电话咨询
快速高效解决问题
首页
返回首页
首页
>
资讯
>
正文
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后的效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20 10:36
房子租借合同处理挂号存案后,具有下列对立第三人效能:
①在租借期间租借人出售该房子的,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②租借期届满租借人需将该房子再租借的,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承租权;
③房子租借期间,租借人将该房子出售给第三人,第三人应持续实行原租借合同;
④房子租借期间,租借人将已租借的房子设定典当,该典当物被依法处分给第三人的,第三人应持续履 行原租借合同。
全部评论
(
0
)
暂无评论
登录
|
注册
|
电脑版
Copyright ©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
评论
评论几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