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的“唯一性”与“集体性”如何理解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07 22:46怎么了解乡村宅基地的“唯一性”与“团体性”?
1、《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则,乡村乡民一户只能具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越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则的规范。
2、乡村乡民建住所,应当契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运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乡村乡民住所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阅,由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其间,触及占用农用地的,按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则处理批阅手续。乡村乡民出卖、租借住宅后,再请求宅基地的,不予同意。
3、《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则,农人团体所有的土地的运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许租借用于非农业建造。
由上文可见,乡村乡民一户只能请求一处宅基地,农人宅基地运用权是乡民根据其身份而无偿获得的,与团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历是联络在一起的。所以,乡村房子宅基地能够在本村乡民之间相互生意流通,卖给非本村人的归于无效的生意。假如想要出售村房,就要先契合宅基地运用权转让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