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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保险合同纠纷能否先诉保险人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05 04:12
原告  一汽轿车公司    被告  安全稳妥西郊支公司    案由  确保稳妥合同胶葛    1998年12月19日,一汽轿车公司与安达海公司签定《分期付款购销轿车合同》,约好:安达海公司购买一汽轿车公司37辆红旗牌轿车,价值759.9万元,首付购车款总额的30%,剩下70%车款在18个月内还本付息;若两边发作胶葛,诉至一汽轿车公司所在地法院处理。同月25日,一汽轿车公司与安全稳妥西郊支公司(以下简称稳妥公司)签定《分期付款购车稳妥业务协作协议》,约好:一汽轿车公司向代理商以分期付款购车的方法出售轿车资金不能回收时,稳妥公司依据安全稳妥公司分期付款购车稳妥条款先行赔付,然后由稳妥公司向购车方追偿;购车人失踪接连三个月以上或接连三个月拖欠购车款,形成被稳妥人一汽轿车公司丢失,由稳妥人稳妥公司补偿购车人尚欠余款,最高不超越该稳妥金额。合同还就两边权利职责、稳妥期限、金额、费率等条款作了约好。依照该协作协议,两边别离于当月28日签署了投保人和被稳妥人均为一汽轿车公司的5份《分期付款购车稳妥单》,稳妥期限均为18个月。1999年1月26日,一汽轿车公司与安达海公司又签定一份《分期付款购销轿车合同》,约好:安达海公司购买一汽轿车公司出产的红旗牌轿车48辆,价值938.88万元,首付30%车款,剩下70%车款在18个月内还本付息。按此协议,一汽轿车公司与稳妥公司于同日又签署了一份投保人和被稳妥人均为一汽轿车公司的《分期付款购车稳妥单》,稳妥期限仍为18个月。2002年9月10日,一汽轿车公司以安达海公司收到85辆轿车后,仅实行了首付款及部分到期车款,未严厉依照《分期付款购车合同》的约好付出到期车款为由,将稳妥公司诉至人民法院,恳求依法判令稳妥公司给付稳妥补偿金995.45万元。    人民法院经审理以为:一汽轿车公司与稳妥公司签定的分期付款购车稳妥协议和一汽轿车公司与安达海公司签定的分期付款购销合同,系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本案触及的稳妥合同是在购销合同根底上发生的,购销合同中买方的付款职责便是稳妥合同的标的,购销合同的权利职责与稳妥合同的权利职责密切相关,稳妥合同属确保稳妥性质。但一汽轿车公司未对安达海公司提起购销合同诉讼,又因购销合同两边当事人约好由一汽轿车公司所在地法院统辖,致本案无法追加安达海公司参与诉讼,故一汽轿车公司应先行向其所在地法院提起购销合同胶葛诉讼,并在该诉讼完毕后,再行提起稳妥胶葛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决驳回一汽轿车公司之申述。    裁决书送达后,一汽轿车公司未提起上诉。(侯春丽) 点评    在我国,跟着分期付款生意方法的鼓起,稳妥行业推出了一种带有稠密确保颜色的险种,即本案触及的确保稳妥。一般来说,确保稳妥是稳妥公司就被确保人的某种对被稳妥人的职责或许品德等对被稳妥人形成经济丢失时,由其负补偿职责的一种产业稳妥合同。因为它针对的是被确保人的信誉不良形成的片面损害,故其与信誉稳妥有同质之处;因为它是在当被确保人不实行或不完全实行其职责,或许其品德行为给被稳妥人形成经济丢失不能补偿时才由稳妥人代为补偿,故其又与一般确保担保有同质之处。确保稳妥又因其所触及的范畴有所不同而有详细分类,本案属的确确保稳妥下的合同确保稳妥。    可是,对合同确保稳妥合同应怎么处理,则因为对其内在了解不同而会有不同的处理结果。其间最主要的一点是,不能将确保稳妥合同了解为是主合同(被确保人与被稳妥人之间的民事合同)的从合同。被确保人与被稳妥人之间的民事合同(又称根底合同)的权利职责虽然是稳妥人确认承保条件的根底,根底合同与确保稳妥合同有必定的牵连性,但其并不能改动两个合同在实体与程序上的独立性,它们之间并不存在主从关系。所以,在确保稳妥合同中,当被确保人逾期不实行合同职责时,被稳妥人不能一起要求作为根底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被确保人和确保稳妥合同的稳妥人互负连带职责,稳妥人只能依照确保稳妥合同的约好独立承当职责。或许正因为如此,确保稳妥实务中一般约好只有当被确保人穷尽其产业仍不能实行其债款时,稳妥人始得承当稳妥职责。故在绝大多数情况下,确保稳妥合同的稳妥人具有相似一般确保下确保人的先诉抗辩权,即在被稳妥人尚未向根底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即被确保人提申述讼并被依法强制执行情况下,不得先向确保稳妥合同的稳妥人提申述讼。本案处理采纳的便是这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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