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集资诈骗罪判决书范本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27 11:20
在实际业务中,个人或许单位安排不合法吸收大众存款的工作是常常发作的,国家对集资欺诈行为冲击力度也很大。集资欺诈有涉案人员多、涉案资金大等特色。假如呈现集资欺诈罪名的状况,判定书范本是怎样的呢?听讼网为咱们回答。
集资欺诈罪判定书范本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定书
(2013)广刑初字第00008号
公诉机关广德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琴,女。因涉嫌犯不合法吸收大众存款罪,于2012年7月20日被合肥铁路公安处芜湖车站派出所留置,于同年7月21日被广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因涉嫌犯集资欺诈罪被广德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德县公安局履行逮捕。现拘押于宣城市看守所。
广德县人民检察院以广检刑诉(2012)1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琴犯集资欺诈罪,于2012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揭露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德县人民检察院指使检察员方大明出庭支撑公诉,被告人王琴到庭参与诉讼。现已审理完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至2011年期间,被告人王琴以其弟媳王某在宁国开发房地产、在芜湖开阿迪达斯店及其儿子程某开金字塔影院等各种理由,以付出2%、2.5%不等利息为许诺,向段立慧、许新兰、袁秀琴等10人骗得告贷56.1万元。被告人王琴将骗得的金钱用于个人购买彩票及付出被告贷人利息,直到无法归还外债。
被告人王琴于2012年7月20日被合肥铁路公安处芜湖车站派出所捕获归案。
公诉机关以为:被告人王琴以不合法占有为意图,运用欺诈办法不合法集资,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违法现实清楚,依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欺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琴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违法现实和罪名没有贰言,并当庭自愿认罪。
经审理查明:2008年至2011年期间,被告人王琴明知没有归还才能,仍以弟媳王某在宁国开发房地产、在芜湖开阿迪达斯店及其儿子程某开金字塔影院等各种理由,以付出高额利息为许诺,骗得丁仍波、许新兰、袁秀琴、卢守娥、杜大美、盛长荣、段立慧、程小美、郑明德、李明兴等10人的告贷56.1万元,除付出133250元利息外,其他金钱都用于了个人购买彩票。由于无法归还告贷,被告人王琴出逃在外,直到2012年7月20日被合肥铁路公安处芜湖车站派出所捕获归案。
上述现实有下列依据予以证明:
1、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王琴的身份状况。
2、承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明:被害人段立慧于2011年11月3日14时54分书面报案,称王琴于2009年至2011年3月向自己及其他多人告贷405500元,到期未还。
3、捕获经过证明:2012年7月20日19时许,合肥铁路公安处民警在芜湖站进站口将被告人王琴捕获。
4、告贷一览表及告贷复印件证明:从2008年至2011年,被告人王琴向丁仍波告贷50500元,向许新兰告贷15000元向袁秀琴告贷5万元,向卢守娥告贷20000元,向杜大美告贷2万元,向盛长荣告贷2万元,向段立慧告贷149500元,向程小美告贷4万元,向郑明德告贷4万元,向李明兴告贷16万元。
5、证人沈某证言证明:王琴大约从2007年开端在其彩票销售点购买彩票,一向买到2008年11月。王琴底子上天天来买彩票,有时候买一二百元钱的,偶然也会买一千多元的。其有时向王琴借钱买彩票,然后付利息给她,后来买彩票亏了,真实无法付出利息,就把彩票店关了,王琴让其打了一张85000元的欠条。
6、证人王某证言证明:2008年,其向段立慧告贷5万元,王琴是担保人。几个月后,其让王琴将5万元还给段立慧,还让王琴把借单给其,但王琴说她把借单撕了。
7、证人程某证言证明:2009年10月,其母亲王琴把一张向卢守娥告贷2万元的借单拿回家,说是要还银行的告贷,让其签字担保,之所以让其签字,是由于其和卢守娥的女儿是同学,而卢守娥不相信其母亲。其确实和马某一同出资开金字塔影院,但首要资金都是马某投的,其母亲王琴没有拿钱给其出资影院。
8、证人汪某证言证明:从2007年开端,其和王琴就在沈某的彩票店买彩票,王琴简直每天都买,每次买三四百元的摆放5。其买了半年的彩票就没有买了,也没有和王琴联系了。后来传闻王琴一向在买彩票,并且买的还很大。
9、证人许某证言证明:大约从2007年开端,王琴开端在其彩票店购买彩票,有时候买几百元的,有一次买了9000多元的。
10、证人马某证言证明:其和艾某两个人合伙开金字塔影院,总共出资了80万,后来程某想分红找到其,投了3万元给自己。
11、证人王某证言证明:从2006年下半年开端,其和王琴常常在沈某的彩票店买彩票,其不知道王琴详细买多大,但传闻买的很大。
12、证人陈某证言证明:王琴从2007年到2011年3月在其彩票店购买彩票,尽管时刻很长,但她买的次数不多,数额也较小,都是几十元的。其听王琴自己讲她在其他彩票店亏了不少。
13、证人方某证言证明:王琴常常在沈某的彩票店买彩票,她俩还合伙买,买的很大,传闻最多一次六七千元,最少也是每人几百元。王琴在其彩票店买了六七次彩票,底子上都是几十元至一百元之间。
14、证人李某证言证明:王琴在其彩票店买了二三千元的彩票。
15、证人程某证言证明:其妻子王琴向段立慧、盛长荣、程小美等人告贷几十万元,其不知道告贷用于干什么了,只知道王琴平常在沈某彩票店买彩票。那张有其签名的5万元欠条是段某要求从头换欠条时要求其夫妻签名,其才签的字并签了“代”字。丁仍波的50500元是王琴借的,这笔钱是用来还信用社的告贷,预备还贷后再告贷还给丁仍波,告贷是王琴操作的,成果钱没有还给丁仍波。后来丁仍波夫妻来其家中要求打欠条,其和王琴就补了张欠条。
16、被害人丁仍波陈说证明:2010年10月2日,王琴称她在银行的告贷到期要还,向其告贷5万元,几天后就再告贷归还自己。所以其在保险柜拿了5万元给她,还问她钱够不够,王琴说利息还差500元,所以又拿了500元给她,其时没有打借单。之后其屡次催要,王琴又称告贷下来了,但钱借给妹妹出资开发房地产了,等房子卖了就归还。过了三个多月,其觉得工作不对劲,就和妻子一块找到王琴家,王琴和其老公程某打了张5.05万元的借单给自己。
17、被害人陈纪平陈说证明:2009年12月的一天,王琴称她和她的弟媳一同经商缺钱,向其借点钱,按年息2分交给利息,所以其妻子许某就借了一万元给王琴,并打了借单。到2010年12月份,王琴付了2000元利息,再次告贷5000元,从头打了15000元的借单。之后她付了3000元利息,再后来就找不到她人了。
18、被害人袁秀琴陈说证明:2008年11月,王琴经过李芳找到自己,向其告贷5万元,月息2分,并打了借单。三个月后王琴付了1000元利息,并从头打了借单,这样一向到2010年2月份,再找她要利息就找不到人了。王琴借钱时称她和她弟媳开发房地产还做其他生意,所以钱肯定能还上。2011年8、9月份,王琴带了两袋糖到其家中说她儿子订亲急需用钱,又向其告贷6000元,但没有打借单,其时有章慧在场,这钱也没有归还。
19、被害人卢守娥陈说证明:2009年10月,王琴谎报其弟媳开品牌鞋店需求资金,年利息2分,可随要随还。所以其借了2万元给王琴,借单是王琴和她儿子程某签的字。2010年10月一年到期,她付了4000元利息,从头打了一张2万元借单。后来传闻王琴跑掉了。
20、被害人杜大美陈说证明:2009年末,王琴称其弟媳在芜湖湾沚搞开发需求资金,月息4分,可随要随还,所以其就借了2万元给王琴,大约借了11个月,她付出了9600元利息;2010年10月24日,王琴和她母亲到自己家将钱还了,等王琴的母亲走后,王琴又来到自己家,说了许多好话,又说她儿子在运营电影院,再次向自己借2万元并打了借单。十几天后,王琴又到其家说她亲属小孩患病,又借了3000元,没打借单也没付利息。王琴总共向其付出1.6万元利息左右。
21、被害人盛长荣陈说证明:2008年12月份,王琴称她弟媳在宁国、广德横山南路开发房地产,在芜湖湾沚开阿迪达斯店需求资金,年利息一分五厘,能够随借随还,向其告贷2万元,并当场付出3000元利息,打了张2万元的借单。2009年12月份告贷到期,她说利息涨点,付出了4000元利息,又从头打了2万元的借单。2010年12月份其找王琴还钱,她说再借半年,又付出了半年2000元的利息。告贷至今未还。
22、被害人段立慧陈说证明:王琴总共向其告贷14.95万元。2008年12月13日借了5万元,2009年2月17日借了5万元,2010年4月11日借了3万元,2010年11月6日借了1万元,2011年1月17日借了9500元,告贷利息为2分5厘。第一次5万元是借给王平的,王琴签的担保人。王平说她是开发房地产的,不必忧虑她不还钱。第2次是王琴以王平开发房地产为由借了5万元,并打了借单,王平签的保证人。王琴还把房产证和土地证抵押给自己。之后又连续借了4.95万元。王平借的10万元一向没还,其不熟悉王平,所以就到王琴家让王琴和其老公程某从头打了借单。王琴总共付出了利息3万元左右,都打到其在信用社的存折上了。2009年9月11日,王琴说要房产证和土地证复印一下有用,其让王琴写了一张借单,把房产证和土地证给了她,但后来王琴没有归还两证。王琴跑了之后,其到房管局查到2009年12月份王琴已把房产变更到其弟弟名下。
23、被害人程小美陈说证明:2010年年头,王琴称其弟媳在芜湖开店需求资金,月息3分,向其告贷3万元;2010年12月21日,王琴称其亲属急用钱又向其告贷1万元。第一次借的3万元总共付出了13500元利息,第2次借的钱没用付出利息。
24、被害人郑明德陈说证明:王琴向其告贷3万元未归还,有两张欠条为证,一张是2010年2月17日打的2万元借单,一张是2009年8月打的1万元借单,月息是2.5%,利息付出到2011年3月29日。
25、被害人李明兴陈说证明:2009年8月14日,王琴称她和她弟媳合伙在芜湖开店需求资金,向其告贷3万元,月息2分,到期后她说资金周转不开,需求持续借用,由于她准时付出利息,所以钱又持续借给她用了。后来王琴说她和弟媳在广西开发房地产需求资金,共向其告贷16万元,找她还钱一向没有还。王琴总共付出了3.6万元左右的利息。
26、被告人王琴供述证明:2010年10月2日,其向丁仍波告贷50500元用于归还自己在广德乡村协作银行的告贷,其许诺还贷后再告贷还给丁仍波,但还款后所贷的五万元大部分都用于购买彩票,没有还给丁仍波,也没有付出利息。
2009年12月,其撒谎报弟媳王某在宁国开发房地产需求资金,向街坊许新兰告贷1万元,并按年息2分付出利息,付出了2000元利息。2010年12月其以相同的理由又告贷5000元,付出了3000元利息。该15000元都用于买彩票和付出利息了。
2008年11月,其撒谎报弟媳王某在开发房地产需求资金,向朋友袁秀琴告贷5万元,按月息2分付出利息,一季度一付,共付出利息12000元。该5万元都用于购买彩票和付出利息了。2010年8月份,其又以儿子订亲为由向袁秀琴告贷6000元,没有打借单。
2009年10月,其以弟媳在芜湖开阿迪达斯店需求资金为由,向卢守娥告贷2万元,按年息2分付出利息,借单是其儿子签的字。一年到期后其付出了4000元利息,又借了2万元,借单是自己签的字。这2万元用于买彩票和付出利息了。
2009年,其又以弟媳王某在芜湖湾沚开阿迪达斯店需求资金为由,按月息4分付出利息,向杜大美告贷2万元用于购买彩票和付出利息了,之后其母亲将告贷归还,接着其又找到杜大美,称其儿子开电影院需求资金,又告贷2万元。2010年10月,其又暂时告贷3000元,没有打欠条。这些钱都用于购买彩票和付出利息了,共付出了16000元左右的利息。
2008年12月,其以弟媳王某在宁国开发房地产、在芜湖开阿迪达斯店需求资金为由,按年息1分5厘付出利息,向盛长荣告贷2万元,当场付出3000元利息,钱都用于购买彩票了。2009年12月份,其又持续借用该2万元,付出了4000元利息,2010年12月告贷期限到期,其付出了2000元利息,称告贷还用半年。这些钱都用于购买彩票了。
2008年12月13日,段立慧告贷5万元给其弟媳王某,其是担保人。王某用了几个月后将5万元交给其,让其还给段立慧,但其将钱用掉了。之后其一向按月息2分5厘向段立慧付出利息,钱是打到她的信用社存折上的,有时也给现金。2009年2月17日,其以弟媳王某在宁国开发房地产需求资金为由,向段立慧告贷5万元,段立慧以为钱是王某借的,让王某在借单上签字,所以其就仿照王某的笔迹签了字。利息是2分5厘,这钱用于购买彩票和付出利息了。2009年9月份,段立慧让其还款10万元,其没钱归还,就将其坐落广德县桃州镇景贤街西关15-13号住宅的房产证、土地证抵押给段立慧。2010年4月11日、11月6日其又以弟媳开发房地产和儿子运营电影院为由分别向段立慧告贷3万元和1万元,由于其一向向段立慧付出利息,所以借到了钱。一切的钱都用于购买彩票和付出利息了。
2010年年头,其向程小美告贷3万元,谎报是弟媳王平在芜湖湾沚开店需求资金,按月息3分付出利息,付出了利息13500元。2010年12月底,其又谎报亲属急用钱,向程小美告贷1万元。4万元都用于购买彩票和付出利息了。
2009年,其向郑明德告贷1万元,借单打的是向段立慧借的。其谎报弟媳开发房地产,总共向郑明德告贷3万元,按月息2分5厘付出利息,共付出了10750元。钱都用于购买彩票和付出利息了。
从2009年8月开端,其谎报弟媳王某开发房地产需求资金,按月息2分付出利息,分五次向李明兴共告贷16万元,付出了利息36000元。钱都用于购买彩票和付出利息了。
其从2004年就开端购买彩票,底子天天买,2007年之后最少一天几百元,最高一天18000元。这些年大约总共亏了50多万元,一同中过四五万元奖左右,其家庭收入底子无法归还告贷,之所以要借这么多钱,是由于买彩票越亏越多,想骗别人的钱中个大奖。由于自己在中行告贷了16.8万元,钱一向还到2010年末,所以现在没有钱还别人。沈玲丽借自己的8.5万元钱是其以月息6分向别人借的高利贷,其一分钱也没有拿。
上述依据经庭审举证、质证现实,且各依据能够彼此印证,构成完好的依据链。本案现实清楚,依据确实充分。
本院以为:被告人王琴以不合法占有为意图,虚拟现实、隐秘本相,骗得别人资产,数额特别巨大,违法现实清楚,依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欺诈罪。被告人王琴虚拟各种理由,骗得街坊、朋友的告贷用于购买彩票和付出利息,没有向社会揭露宣扬自己需求资金,也没有向不特定的目标吸收资金,其行为不符合集资欺诈罪的揭露性和社会性的特征,不构成集资欺诈罪,公诉机关指控的违法现实清楚,但指控的罪名不妥,予以纠正。被告人案发后能照实供述自己的罪过,且当庭自愿认罪,有较好的悔罪体现,可酌情从轻处分。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处理欺诈刑事案件详细使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说》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判定如下:
一、被告人王琴犯欺诈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分金三十万元。
(刑期从判定履行之日起核算,判定履行曾经先行拘押的,拘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7月20日至2022年7月19日止。罚金限判定收效后十日内交纳。)
二、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责令被告人王琴退赔被害人丁仍波50500元、许新兰15000元、袁秀琴56000元、卢守娥20000元、杜大美23000元、盛长荣17000元、段立慧149500元、程小美40000元、郑明德30000元、李明兴160000元。
如不服本判定,可在接到判定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经过本院或许直接向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陈**
人民陪审员 卢**
人民陪审员 林**
二0一三年三月七日
书 记 员 王**
假如读者有其他的法令问题需求协助的,能够到听讼网咨询,咱们有专业的律师团队,能够协助你。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