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担保案例分析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15 13:17甲乙签订了一份告贷合同,甲为告贷人,乙为出借人,告贷数额为500万元,告贷期限为两年。
丙、丁为该告贷合同进行确保担保,担保条款约好,如甲不能按期还款,丙、丁承当确保职责。戊对甲乙的告贷合同进行了典当担保,担保物为一批布疋(价值300万元),未约好担保规模。请答复下列问题:
1、设甲、乙均为生产性企业,告贷合同的效能怎么?为什么?
2、设甲、乙均为生产性企业,甲到期无力还款,丙丁应否承当职责?为什么?
3、设甲、乙之间的合同有用,甲与乙决议推延还款期限1年,并将推延还款协议内容通知了丙、丁、戊,丙、丁、戊未予回复。丙、丁、戊是否承当担保职责?为什么?
4、设甲、乙决议抛弃戊的典当担保,且签订了协议,但未获得丙、丁的赞同。则丙、丁是否承当确保职责?为什么?
5、设甲到期不能还款,乙请求法院对戊的布疋进行拍卖,拍卖价款为550万元,扣除费用后得款520万元,足以归还乙的本金、利息和费用。乙能否以拍卖所得清偿自己的悉数债款?为什么?
6、设戊的布疋因不可抗力灭失;丙被宣告失踪,其产业已由庚代管。现甲不能归还到期债款,丁归还了乙的悉数债款,丁的追偿权可向谁行使?为什么?
参考答案:
1、无效。告贷合同归于违法资金拆借行为,合同无效。
2、不承当确保职责,但应承当差错补偿职责。该差错补偿职责为不能还款数额的三分之一。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债款人、担保人、债款人有差错的,应当依据各自相应的差错承当职责。
3、确保人丙丁不承当确保职责,但典当人戊仍应承当担保职责。确保合同未约好确保期限的,为主债款实行届满之日起六个月,现甲乙推延还款期限一年,未获得确保人的书面赞同,确保人只在原确保期限内承当确保职责。因超出了六个月的确保期限,故确保人不承当确保职责。而典当权消除的期间为主债款诉讼时效届满之日起两年。尽管甲乙推延还款期限一年,仍未超出典当权的消除期间,故戊应承当典当担保职责。
4、确保人丙丁仍应承当200万元的确保职责。由于债款人抛弃物保的,确保人在抛弃物保的规模内革除确保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