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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办理著作权质押合同的变更与注销登记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25 03:49

【著作权约束权力】怎么处理著作权质押合同的改变与刊出挂号
一、改变挂号
我国《著作权质押合同挂号方法》中规则,质押合同能够就其担保之主债务的品种、数额或质权的品种、规模、担保期限进行改变。
对上述内容进行改变的,质押合同当事人应于改变之日起十日内持改变协议、《著作权质押合同挂号证》及其他有关文件向原挂号机关处理著作权质押合同改变挂号。逾期未处理改变挂号的,改变后的质押合同无效
挂号机关处理著作权质押合同改变挂号,收取挂号费。
挂号机关处理著作权质押合同挂号的改变挂号,应当一起在著作权质押合同挂号文献中注明。
二、刊出挂号
(一)当事人提早停止著作权质押合同的,应当处理合同刊出挂号。
此种景象下,当事人应当持合同停止协议、《著作权质押合同挂号证》及其他有关文件向原挂号机关处理著作权质押合同刊出挂号。
(二)在质押担保期限内质押合同实行结束的,应当进行合同的刊出挂号。
此种景象下,当事人在质押期限届满之日起十日内持合同实行结束的有用证明文件及《著作权质押合同挂号证》到原挂号机关处理著作权质押合同刊出挂号。
著作权质押合同挂号刊出的,发给著作权质押合同刊出通知书。挂号机关处理著作权质押合同挂号之刊出挂号,应当一起在著作权质押合同挂号文献中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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