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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上市出售程序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17 14:46

已购公有住宅的所有权人要求将已购公有住宅和经济适用住宅上市出售的,应当向房子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请求,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员工已购公有住宅上市出售请求表;
(二)房子所有权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许房地产权证书;
(三)身份证及户籍证明或许其他有用身份证件;
(四)同住成年人赞同上市出售的书面定见;
(五)个人具有部分产权的住宅,还应当供给原产权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保存或许抛弃优先购买权的书面定见。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已购公有住宅所有权人提出的上市出售请求进行审阅,并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其上市出售的书面定见。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阅,准予出售的房子,由生意当事人向房子所在地房地产生意管理部门请求处理生意过户手续,照实申报成交价格。并依照规则到有关部门交纳有关税费和土地收益。成交价格依照政府微观指导下的商场准则,由生意双方洽谈议定。
房地产生意管理部门对所申报的成交价格进行核实,对需求评价的房子进行现场查勘和评价。生意当事人在处理结束生意过户手续之日起三十日内,应当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请求处理房子所有权搬运登记手续,并凭改变后的房子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请求土地使用权改变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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