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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要约收购制度的完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0 05:30

2002年9月份,中国证监会发布了《上市公司收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化信息发表管理办法》,于 2002年12月1日正式实施。与此相配套,证监会又发布了五个配套文件,对我国上市公司收买问题,特别是要约收买,在《公司法》、《证券法》根底上有了进一步的标准。但《管理办法》仍有不少忽略与疏忽,首要存在三个问题:一是要约收买概念不清、系统不完整,自愿要约收买准则与部分要约准则不清晰。二是反收买战略的规制缺位。三是股东权益维护不行系统,要约收买的后续作业规则缺失.本文在学习英美等国家的成功经验的根底上,供给若干立法主张。
一、要约收买系统的清晰
《管理办法》对要约收买的概念与系统的处理颇有混杂之处,并只要抽象的要约收买的规则,而没有对强制要约收买与自愿要约收买、悉数要约收买与部分要约收买作出清晰的界定。
1.完善自愿要约收买准则 强制要约收买准则是指投资者在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有表决权股份到达法律规则的份额(一般为法定操控权份额)时,就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的一切股东宣布收买要约,购买其手中持有的股份,除非依法定机关豁免。现在,建立强制要约收买准则的国家首要有英国等西欧国家,对强制要约收买准则持肯定情绪的首要理由是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其一,在上市公司收买中,收买者为了节约收买本钱,常常只与大股东暗里洽谈,以较高的溢价购买其手中的股份而取得公司的操控权,对小股东采纳无视的情绪或对小股东付出较低的价格。这样,小股东要么丧失了以相同的价格出售股份溢价的机遇,要么就会因价格轻视而遭到危害,这都有违股东相等准则。其二,在收买者被逼宣布强制收买要约时,其持股份额一般都现已到达了法定操控权的份额,已然此刻公司的操控权现已搬运,操控股东就有或许使用操控位置对小股东进行掠夺,最常见的便是“挤出兼并”(Squeeze-out Merger),那么股东就应当被给予一种挑选权,即持续留在公司——用手投票,仍是退出公司——用脚投票。此刻收买者就应当对一切股东宣布收买要约,以保证股东的权力。
而自愿要约收买则更多地表现了投资者的自在毅力与证券市场的功率。其一,在收买要约宣布方面,自愿收买的收买人能够在契合法律规则的情况下自愿挑选机遇宣布收买要约。其二,自愿收买既能够是部分收买,也能够是悉数收买,而不用像强制收买要约那样有必要是悉数收买。其三,在收买的价格方面,自愿收买的价格完全由投资者白行决议。世界上大部分国家对自愿收买都选用自在定价主义,答应投资者自愿挑选收买的价格以及价格付出方法。其四,在自愿收买要约中,收买人能够对要约附有条件。自愿要约收买中收买人具有较大的自主性,但与强制要约收买相同要恪守证券法律法规对要约收买的总体性规则,如实行信息发表责任,面临方针公司的反收买办法以及拟定收买价格的最高价准则与相等准则等。并且自愿要约收买一旦到达强制要约收买触发点就有必要依法宣布全面收买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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