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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诉一保险合同纠纷上诉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15 19:50

吴某诉我国人民财产稳妥股份有限公司顺德支公司一般稳妥合同纠纷上诉案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决书
(2005)佛中法民二终字第52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吴伦超,男,1955年3月22日出世,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勒流众冲村社边组。
托付代理人:梁晓,广东古今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托付代理人:郭家声,广东古今来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我国人民财产稳妥股份有限职责公司顺德支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大良鉴海北路346号。
负责人:郭莲珍,总经理。
托付代理人:王超,广东德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托付代理人:李丽玲,广东德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吴伦超因与被上诉人我国人民财产稳妥股份有限职责公司顺德支公司(以下简称我国财保顺德支公司)稳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05)顺法民二初字第1015号民事裁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5年6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同年6月30日揭露进行了法庭调查。上诉人吴伦超及其托付代理人梁晓、被上诉人我国财保顺德支公司的托付代理人王超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原审法院查明:2004年1月16日,吴伦超为其自有的号牌为粤X.H1469的机动车向我国财保顺德支公司购买了第三者职责险,并交纳了稳妥费,我国财保顺德支公司亦开具了稳妥单给吴伦超,两边建立了稳妥合同联系。2004年10月11日晚,吴伦超驾驭的X.H1469卡车与非机动车驾驭人李万美发作磕碰,造成了李万美逝世的路途交通事端,经交警部门确定,吴伦超负该事端的非必须职责,李万美负该事端的首要职责。在交警部门掌管调解下,吴伦超自愿向李万美家族赔(补)偿141983.43元。稳妥事端发作后,吴伦超以电话方法向我国财保顺德支公司陈述出险状况,但之后并无依稳妥法规则及两边合同约定向我国财保顺德支公司提出索赔恳求,2005年3月6日,直接向原审法院提申述讼。
案经原审法院审理以为:吴伦超、我国财保顺德支公司已建立了稳妥合同联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稳妥法》第二十三条规则在稳妥事端发作后,按照稳妥合同恳求稳妥人补偿或许给付稳妥金时,投保人、被稳妥人或许受益人应当向稳妥人供给其所能供给的与供认稳妥事端性质、原因、丢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材料,在稳妥合同规则的期限内向稳妥人提出索赔恳求。被稳妥人除应负有奉告稳妥事端的责任,并且还应当向稳妥人供给与稳妥事端相关的证明和材料进行索赔,以便稳妥人定损和理赔。吴伦超未实行向我国财保顺德支公司提交相关依据和材料作出索赔恳求的法定责任,而稳妥人并未存在回绝补偿的状况。本案吴伦超供给的依据均为原件,吴伦超亦供认未提出书面索赔恳求,已证明吴伦超并未向我国财保顺德支公司提出过书面索赔恳求,且无法证明吴伦超曾口头向我国财保顺德支公司提出过索赔恳求,故吴伦超的合法权益并未遭到危害,其申述不符合条件应予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则,裁决驳回吴伦超的申述。案子受理费50元,由吴伦超担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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