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受益人依法讨回赔偿金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25 22:48
2005年6月28日,笔者从河南省南阳通天路律师事务所得悉,该所一律师署理的稳妥受益人贾名海“人身稳妥合同补偿案”已由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依法结案。这场“康宁”终身稳妥合同纠纷案,以受益人终获索赔6万元补偿金而告终。索赔保期内遭到回绝2003年6月13日,河南省方城县独树镇独东村青年农人贾学强与中国人寿稳妥公司南阳分公司签订了一份《康宁终身稳妥合同》。合同约好:投保人共投两份稳妥,交费方法为年交,每年保费1180元。根本保额两万元。投保人的父亲贾名海是该稳妥合同的受益人。其时在业务员供给的空白稳妥单上,投保人贾学强填写了名字及部分事项,并交纳了首期稳妥费1180元。同月18日,该稳妥公司赞同按规范体承保,向投保人贾学强送达了稳妥单、现金价值表、《康宁终身稳妥合同》、投保单副本、稳妥合同送达书,该稳妥合同号为2003-412900-00100168-6。至此,该稳妥合同即正式收效。2003年7月2日清晨,投保人贾学强猝死。受益人贾名海行将出险原因、通过、成果及时告知了稳妥公司。稳妥公司派员对投保人身故的现实及原因进行了现场核实。贾名海于同月7日向该稳妥公司提出了书面理赔请求,一起提交了《稳妥合同》、交稳妥费的发票、《验尸证明》、《户口刊出证明》、《居民逝世医学证明书》等相关手续。但稳妥公司于两月后的9月16日向贾名海送达了《拒赔通知书》,称该份稳妥合同即告停止,仅许诺交还部分稳妥费236元。稳妥公司对贾名海回绝理赔的理由是:该稳妥合同虽建立,但投保人猝死归于稳妥职责革除规模,即处理的该份《康宁终身稳妥合同》第五条第七项的规则:被稳妥人在合同收效之日起180天内身故,稳妥职责革除,并且稳妥公司还称:已将职责革除事项告知过投保人,故依法只能交还稳妥费236元。诉讼庭上力排众议贾名海向稳妥公司请求理赔遭到回绝后,依法向稳妥公司讨个说法。在法庭上,贾名海的律师讲:一、被稳妥人贾学强的身故发作在稳妥合同有效期间内,按照法令法规和合同约好应当补偿。《稳妥法》第十四条规则:“稳妥合同建立,投保人按照约好交给稳妥费;稳妥人按照约好的时刻开端承当稳妥职责”。《康宁终身稳妥合同》第三条约好:“本合同自本公司赞同承保、收取首期稳妥费,并签发稳妥单的次日起开端收效。除还有约好外,本合同收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端承当稳妥职责的日期”。第四条第二项约好:“被稳妥人身故,本公司按根本保额的三倍给付身故稳妥金,……本合同停止”。稳妥公司应当向受益人付出三倍保额的身故补偿金60000元。二、稳妥公司的拒赔理由不能建立。理由是:1.《康宁终身稳妥合同》第五条(职责革除)的第七项:被稳妥人身故发作在合同收效后的180日内,不予理赔,是附加条件的民事行为,该附加条件的民事行为违反《稳妥法》第六十五、六十六、六十七条关于免责的规则,是无效的民事行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定见》(试行)第75条:“附条件的民事行为,假如所附的条件是违反法令或许不可能发作的,应当确定该民事行为无效”的规则,应当确定上述附条件的民事行为无效,不能革除理赔职责。2.该《康宁终身稳妥合同》第五条第七项的免责条款与该条款的第三条、第四条第二项相对立。第五条第七项是免责条款;第三条和第四条第二项是无任何附加条件的应赔条款。由于该《康宁终身稳妥合同》是典型的由稳妥公司供给的格局合同,按照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则:“对格局条款有两种以上解说的,应当作出不利于供给格局条款一方的解说”,以维护格局条款接受者的合法权益。因而,稳妥人以此理由拒赔是不能建立的。三、稳妥公司没有实行免责条款中的“清晰阐明”职责,稳妥合同中有关免责条款不发作法令效力。《稳妥法》第十八条规则:“稳妥合同中规则有关稳妥人职责革除条款的,稳妥人在缔结稳妥合一起应当向投保人清晰阐明,未清晰阐明的,该条款不发生法令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