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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地理标记权有什么责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12 07:59
关于特别地舆标志,享有地舆标志权,别人不得侵权,不然构成侵权行为,权力人能够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那么,侵略地舆符号权有什么职责呢?今日,听讼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期望对您有所协助。
侵略地舆标志权的行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则了相应的法律职责。该法第21条规则:经营者假造或许冒用质量标志,假造产地,对产质量量作引人误解的虚伪表明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质量量法》的规则处分;经营者私行运用闻名产品特有的称号、包装、装潢,形成和别人的闻名产品相混杂,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闻名产品的,监督查看部分应当责令其中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能够依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能够撤消营业执照;出售伪劣产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职责。
地舆标志权,是指原产地内契合特定条件的产品出产者对地舆标志所具有的权力。所谓契合特定条件,是指 出产者出产的产品具有特定质量,且该特定质量是由原产地的地舆环境所操控的。地舆标志权的内容首要包 括运用权与制止权,即权力人自己运用和制止别人运用地舆标志的权力。
侵略地舆标志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一)地舆标志侵权应有危害现实的发作。
这儿的危害现实,既包含物质危害,也包含无形危害。因地舆标志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所以地舆标志侵权虽然有时物质危害不明显,或许无法举证证明有实践物质危害的发作,但或大或小总有无形危害的发作。特别需求着重的是,地舆标志权是一种集体性权力,这就决议了,一方面侵权行为给权力人带来的危害不易发觉,也难为人所意识到。地舆标志权力人即便发现冒用、贬损等侵略其地舆标志权的行为,也常常由于受危害的不是自己一人而无动于衷。另一方面,地舆标志侵权行为带来的危害非但体现为某些该地舆标志运用主体的产品销量下降、赢利削减等,并且更首要的是体现在该地舆标志全体诺言的下降。
(二)地舆标志侵权应当有违法行为的存在,即施行了危害别人地舆标志权的不法行为。
地舆标志权是专有权,只能由合法的主体行使,别人负有不作为责任,不然即可构成侵权。本节第三个问题将专题讨论地舆标志侵权行为的体现。
(三)地舆标志侵权行为应当与危害现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这儿的因果关系并非一定是必定联络。在有些地舆标志侵权案子中,地舆标志侵权行为与危害现实之间不可能发作直接联络.因该侵权行为并不必定导致地舆标志权力人危害现实的发作,而仅仅为这一现实的发作供给必需的条件。如假造原产地证明商标标识或许标有地舆标志的产品包装物,这种行为是地舆标志侵权行为,但它并不直接导致地舆标志运用主体物质利益的削减和该地舆标志诺言的下降,只要将假造的原产地证明商标标识或印有地舆标志的包装物与特定产品结合起来进入市场,才可能给地舆标志权力人带来实践危害。
(四)行为人片面上应当有差错。
地舆标志侵权行为中行为人的差错有两种景象:一是行为人片面上成心,如冒充别人原产地称号,私行制作或许出售别人原产地证明商标标识或印有原产地称号的产品包装物等;二是推定差错,如在同种产品上对产地作引人误解的虚伪表明然后侵略别人地舆标志权,将别人的地舆标志作为产品装演、产品通用称号运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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