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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审理重婚案件中先审理刑事后审理民事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5 14:31
事例一:刘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与杨某的离婚诉讼。审理过程中,刘某收集到杨某与陈某重婚的根据,遂又向法院提起了刑事诉讼。法院受理后,即裁决间断对离婚案的审理,但在审理重婚案过程中,被告人之一的陈某外出下落不明,法院又裁决间断对重婚案的审理,导致二案均间断审理。
事例二:朱某以其老公赵某与陆某犯重婚罪为由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审理过程中,二被告人于开庭前夕外出下落不明,法院遂裁决间断审理。可是朱某与赵某现已分家多年,夫妻感情现已名存实亡,朱某想免除与赵某的婚姻关系,再与别人组成家庭,所以其又提起离婚诉讼,被法院告之不予受理,或受理了也要裁决间断审理。
从上述两个事例能够看出,被告人下落不明致使重婚案子间断审理,另根据“先刑后民”的司法准则,也导致当事人的离婚诉讼无法正常审理。在司法实践中,追诉重婚一方一般未与被追诉方离婚,且在追诉重婚的一起一般也不提起离婚诉讼,离婚的提出一般是在重婚案子处理之后。可是在被追诉方躲避审判,重婚案子一时无法审理完结的情况下,追诉方若要求离婚,法院能否先行处理婚姻诉讼?
笔者以为,能够答应当事人先行处理婚姻关系,理由如下:
一、离婚的先行审理并不影响对重婚违法的追查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则,重婚罪是指有爱人的人而重婚的,或许明知别人有爱人而与之成婚的。其侵略的客体是我国婚姻法规则的一夫一妻制和公民的正常婚姻家庭关系。从违法形状来看,重婚罪归于继续犯,即违法既遂后,违法行为和不法状况在必定时刻处于继续的违法形状。继续犯的本质是仅构成一罪,继续时刻的长短不影响科罪,仅仅量刑的情节。重婚罪是继续犯的特性决议了只需原婚姻关系未免除,则行为人的重婚行为就一向处于继续状况。那么离婚会导致什么样的结果呢?从继续犯的概念来看,离婚仅仅导致继续状况的完毕,罪与非罪的定性与此行为无关,受害人的身份不会改动。所以答应当事人先行免除婚姻关系,关于违法的追诉、确认是否构成重婚罪以及科罪量刑等方面并无本质性的影响。由此可见,不答应当事人先行免除婚姻关系,仅仅坚持了重婚罪的继续状况。
二、重婚与离婚没有法定的先后次序,“先刑后民”的准则,并非不能打破
从违法的一般规则和重婚罪的性质来看,对重婚者,不管受害方在离婚之前、离婚之后、仍是离婚进行傍边,只需其有根据证明对方重婚,且未超越刑法所规则的追诉时效,则其完全能够提起重婚诉讼。可见,法令并没有为重婚罪的追诉与当事人的离婚二者之间设定先后的次序。那么,怎么了解“先刑后民”的准则呢?笔者以为,“先刑后民”仅仅我国司法活动中对程序标准的准则要求,确认了刑事优先于民事处理的准则。因为此刻的刑事与民事存在内涵的相关,刑事案子的处理结果或许影响到民事案子的审判,故要求行使公权的刑事案子优先于行使私权的民事案子处理。但并不是说该准则不能打破,应该详细问题详细对待,一是要看这种内涵的联络是否直接相关,是否直接影响到对违法的定性与追查;二是要看其对民事案子的处理结果是否有决议性的影响;三是要看民事先行是否会发生负面的社会影响。笔者以为,若对上述三点均无影响,而且刑事案子在短期内又无法审理完结,那么对仅有一般性联络的民事案子就能够先行处理,能够打破“先刑后民”的司法准则。
三、在被告人躲避审判的情况下,应充沛维护受害方的合法权益
从本文的两个事例咱们能够看出,在被告人躲避审判的景象下,依照“先刑后民”的司法准则,导致刑事、民事案子均间断审理,而因为自诉案子的本身特色决议了其长时间不能康复审理。让违法的状况处于继续之中,使当事人的其他合法权益完成,这与现代法治精力是显着相违反的。所以笔者以为在本文的两个事例中,法令应该优先维护受害方的合法权益,对受害人的离婚诉讼应予受理,并根据婚姻法的规则依法作出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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