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时应该注意的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23 03:41
一、根本案情
2004年10月21日,某区城市管理督查大队(以下简称城管大队)在日常法令检查中,发现杨某在其院子南侧规划绿洲上堆物堆料,城管大队以杨某在规划绿洲上堆物堆料的行为违背了《北京市市容卫生环境法令》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则,对杨某下发了责令改正通知书,限其于2004年10月21日16时前改正。2004年10月22日9时许,城管大队法令人员对杨某的改正状况进行复查,发现杨某未在规则的时间内改正,故再次向杨某指出其违法行为,并招聘人员及车辆以提取依据物品先行挂号保存的办法将杨某所堆积的砖、瓦、木材等部分物品进行了异地保存,其他物品代为铲除。在挂号整理进程中,杨某未与城管大队法令人员一起清点堆物堆料的品种与数量。2004年10月27日,城管大队将先行挂号保存的物品发还给杨某,但杨某回绝承受。杨某以为城管大队的行为违法,要求法院承认城管大队行为违法,并要求城管大队康复其南院院墙、返还物品、补偿损失。
二、审理成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以为:依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法令》第十条之规则,城管大队有权对公共场所乱堆物品的行为进行查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则,城管大队以杨某在其院子外南侧规划绿洲堆积物品的行为违背上述法令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则,对其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并无不妥。杨某未按规则的期限铲除其所堆物品,城管大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则,对其堆积的部分物品以提取依据的办法进行了异地保存,一起将其他物品代为铲除,其法令进程及所堆物品的品种和数量已用摄像办法进行了摄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则:“在依据或许灭失或许今后难以取得的状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同意,能够先行挂号保存。”本案中,城管大队挂号保存的物品不属于该款所规则的或许灭失或许今后难以取得的依据,其适用该条规则对杨某所堆物品予以挂号保存系适用法令不妥;城管大队代杨某铲除物品的行为没有法令依据,故其在2004年10月22日对杨某施行的法令行为违法。杨某以为其宅基南侧空位属其宅基地使用规模,但从其供给的依据不能确定其已取得该空位的合法使用权,故对其康复南院院墙的诉讼恳求不予支撑。2004年10月27日,城管大队将异地保存的物品作了返还处理,杨某回绝收取,故对其返还物品的诉讼恳求不予支撑。杨某对城管大队所施行的行为形成危害的现实未供给合法有用的依据,对其补偿恳求不予支撑。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说》第五十六条第(四)项和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则,判定:1、承认城管大队某区城市管理督查大队2004年10月22日对杨某施行的行政行为违法;2、驳回杨某杨某其他诉讼恳求。
一审判定后,杨某不服上诉,二审法院以相同的理由驳回杨某上诉,保持一审判定。
三、剖析定见
伴随着《行政诉讼法》、《国家补偿法》以及相关司法解说的出台与施行,行政相对人的维权知道相对有所提高,当其以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略其合法权益时,在提起行政诉讼的一起同时要求行政补偿。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笔者发现行政相对人关于行政补偿的知道还存在必定的误差,导致其行政补偿恳求不能得到法院支撑。在此,笔者以本案为例,针对行政相对人在提起行政补偿诉讼时需求留意的问题进行扼要阐明。
(一)行政相对人不能对受损的不合法利益建议行政补偿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行使职权时,不可避免的会发作侵略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现象,行政补偿正是当这种危害发作时,为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设置的一种维护准则,因而行政补偿的目标必定是行政相对人受损的合法权益。《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六十八条、《国家补偿法》第二条明确规则行政相对人要求行政补偿的条件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略了其合法权益。因而,在行政相对人遭到危害的利益自身并不受法令维护时就不会发作行政补偿问题,即行政相对人不合法利益不能成为行政补偿的目标。实践中,不合法利益表现为法令制止的利益,相对人经过不合法或许法令制止的途径和手法取得的利益,如违章建筑、不合法所得、不妥得利等,因为这些利益自身不受法令维护,当其遭到危害时,国家也就无需对其进行补偿,如本案中,杨某在其宅基地规模外的公共绿洲上未经同意建立的围墙便是一种不合法利益,杨某要求城管大队康复其原状的恳求得不到法院的支撑。
2004年10月21日,某区城市管理督查大队(以下简称城管大队)在日常法令检查中,发现杨某在其院子南侧规划绿洲上堆物堆料,城管大队以杨某在规划绿洲上堆物堆料的行为违背了《北京市市容卫生环境法令》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则,对杨某下发了责令改正通知书,限其于2004年10月21日16时前改正。2004年10月22日9时许,城管大队法令人员对杨某的改正状况进行复查,发现杨某未在规则的时间内改正,故再次向杨某指出其违法行为,并招聘人员及车辆以提取依据物品先行挂号保存的办法将杨某所堆积的砖、瓦、木材等部分物品进行了异地保存,其他物品代为铲除。在挂号整理进程中,杨某未与城管大队法令人员一起清点堆物堆料的品种与数量。2004年10月27日,城管大队将先行挂号保存的物品发还给杨某,但杨某回绝承受。杨某以为城管大队的行为违法,要求法院承认城管大队行为违法,并要求城管大队康复其南院院墙、返还物品、补偿损失。
二、审理成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以为:依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法令》第十条之规则,城管大队有权对公共场所乱堆物品的行为进行查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则,城管大队以杨某在其院子外南侧规划绿洲堆积物品的行为违背上述法令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则,对其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并无不妥。杨某未按规则的期限铲除其所堆物品,城管大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则,对其堆积的部分物品以提取依据的办法进行了异地保存,一起将其他物品代为铲除,其法令进程及所堆物品的品种和数量已用摄像办法进行了摄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则:“在依据或许灭失或许今后难以取得的状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同意,能够先行挂号保存。”本案中,城管大队挂号保存的物品不属于该款所规则的或许灭失或许今后难以取得的依据,其适用该条规则对杨某所堆物品予以挂号保存系适用法令不妥;城管大队代杨某铲除物品的行为没有法令依据,故其在2004年10月22日对杨某施行的法令行为违法。杨某以为其宅基南侧空位属其宅基地使用规模,但从其供给的依据不能确定其已取得该空位的合法使用权,故对其康复南院院墙的诉讼恳求不予支撑。2004年10月27日,城管大队将异地保存的物品作了返还处理,杨某回绝收取,故对其返还物品的诉讼恳求不予支撑。杨某对城管大队所施行的行为形成危害的现实未供给合法有用的依据,对其补偿恳求不予支撑。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说》第五十六条第(四)项和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则,判定:1、承认城管大队某区城市管理督查大队2004年10月22日对杨某施行的行政行为违法;2、驳回杨某杨某其他诉讼恳求。
一审判定后,杨某不服上诉,二审法院以相同的理由驳回杨某上诉,保持一审判定。
三、剖析定见
伴随着《行政诉讼法》、《国家补偿法》以及相关司法解说的出台与施行,行政相对人的维权知道相对有所提高,当其以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略其合法权益时,在提起行政诉讼的一起同时要求行政补偿。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笔者发现行政相对人关于行政补偿的知道还存在必定的误差,导致其行政补偿恳求不能得到法院支撑。在此,笔者以本案为例,针对行政相对人在提起行政补偿诉讼时需求留意的问题进行扼要阐明。
(一)行政相对人不能对受损的不合法利益建议行政补偿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行使职权时,不可避免的会发作侵略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现象,行政补偿正是当这种危害发作时,为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设置的一种维护准则,因而行政补偿的目标必定是行政相对人受损的合法权益。《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六十八条、《国家补偿法》第二条明确规则行政相对人要求行政补偿的条件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略了其合法权益。因而,在行政相对人遭到危害的利益自身并不受法令维护时就不会发作行政补偿问题,即行政相对人不合法利益不能成为行政补偿的目标。实践中,不合法利益表现为法令制止的利益,相对人经过不合法或许法令制止的途径和手法取得的利益,如违章建筑、不合法所得、不妥得利等,因为这些利益自身不受法令维护,当其遭到危害时,国家也就无需对其进行补偿,如本案中,杨某在其宅基地规模外的公共绿洲上未经同意建立的围墙便是一种不合法利益,杨某要求城管大队康复其原状的恳求得不到法院的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