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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物业服务合同有哪些区别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2 10:26

购房人在签署购房合一起将一起签署《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作为甲方直接参与小区物业办理。那么什么是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它和物业服务合同有何差异?
概念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指物业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就前期物业办理阶段两边的权利义务所达到的协议,是物业服务企业被授权展开物业办理服务的依据。《物业办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则:“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签定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当事人不只涉及到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也涉及到业主。
在实践中,物业的出售及业主入住是持续的进程。这个阶段要求2/3以上投票权的业主投票构成业主大会决定是不现实的,而这个阶段的物业办理服务又是必需的。因而,为了防止在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呈现物业办理的真空,清晰前期物业办理服务的职责主体,标准前期物业办理活动,《物业办理条例》清晰地规则前期物业办理服务由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与物业服务合同的联接
为处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与物业服务合同的联接问题,《物业办理条例》第26条规则,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能够约好期限;可是,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定的物业服务合同收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停止。依据物业办理的实践,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一般在以下三种情况下停止:
(一)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好的合同停止时刻届满,则前期物业办理的截止时刻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好的合同停止时刻。
(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好的合同期没有届满,业主委员会另行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并签定物业服务合同,则前期物业办理的截止时刻为另行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服务合同确认的开始时刻。
(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好的合同期限届满,业主委员会没有建立,或没有选聘任何物业服务企业,原物业服务企业能够不再进行办理,也能够与开发商持续签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持续对物业进行办理。在持续进行办理的情况下,前期物业办理的截止时刻为新的物业服务合同收效时。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物业服务合同的差异
(1)合同签定主体不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由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定,并在购房时由购房人进行书面承认。物业服务合同经业主大会讨论决定,由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大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签定。
(2)合同起止时刻不同。依据《天津市物业办理条例》,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至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定新的物业服务合同收效之日停止。物业服务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两年,详细时刻由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洽谈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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