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对无证行驶承担责任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21 11:50【案情】
甲运送公司将其一切的无商标车辆向乙稳妥公司投保,稳妥期间为一年,一起稳妥合同中约好,投保车辆无证行进的稳妥人免责。投保期间,甲运送公司的车辆发作交通事端,导致丢失5万多元,但乙稳妥公司以甲运送公司车辆无证 行进为由回绝理赔,而甲则以为,稳妥公司在其投保时未对稳妥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尽奉告职责,故稳妥公司不能据此回绝理赔。
【分析】
本案的首要争议在于,稳妥公司能否根据稳妥合同中“投保车辆无证行进的,稳妥人免责”的条款革除自己的合同职责。运送公司建议,稳妥公司并没有在其投保时对该免责条款实行奉告职责,因而不能革除自己的合同职责。尽管稳妥公司对该条款已用黑色加粗字体予以提示,可是并没有尽到稳妥法所要求的“清晰阐明 ”职责。但是原告系专门的运送公司,其在日常运营过程中需经常性处理相关的车辆稳妥、理赔等事宜,其在日常运营中已知车辆发作事端时不具有用行进证件的,稳妥公司将免责,也就是说尽管稳妥公司在运送公司投保时未就免责条款尽到清晰阐明的职责,但运送公司已对有关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 律结果等内容有了清晰的了解。在此情况下,若仍以保 险公司未尽奉告职责为由,确定免责条款无效,则有违法令精力。理由在于,《稳妥法》第十七条规则的意图并非为了制止或约束稳妥公司在特定情况下革除自己职责的权力,而是为了平衡投保人与稳妥人之间专业 智识上的不均衡,防止投保人在不理解、不注意稳妥格局合同中对其晦气条款的情况下作出过错的意 思表明,以此维护投保人的利益。因而,运送公司不能建议该条款无效,稳妥公司有权根据此条款规则要求免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