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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彩礼返还纠纷的处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5 10:09
浅析彩礼返还胶葛的处理
婚约,是未婚男女对缔成婚姻联系的一种事前约好。自古以来,人们就把缔成婚约作为婚姻建立的必经程序,订亲送彩礼更是世代相传的风俗。可是我国现行法令为尊重婚姻自由,不供认婚约的法令效能,所以当一方要求免除婚约时,彩礼胶葛应可是生,当事人一方也不行能以另一方违背婚约而要求其承当违约职责。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二)公布之前,处理彩礼胶葛没有切当的根据和一致的规范,而该解说的出台,则标志着我国在彩礼问题立法上的前进。一、 彩礼的历史渊源说起彩礼,不得不谈谈我国的婚姻准则。早在西周时期,我国就有了完善的婚姻准则。西周时婚姻的缔结除须爸爸妈妈之命,媒妁之言外,还有必要通过六礼的程序。所谓六礼,包含纳采、问名、纳吉、纳币、请期和亲迎这六道程序。其间,纳币,便是指男方派人送彩礼到女方家。西周的六礼对我国古代婚姻准则开展的影响非常深远,后世的成婚程序尽管纷歧定会全通过六礼的典礼,但六礼的称号一向相传下来。到了唐代,六礼的中心便是财礼,又称聘财,女方以承受男方聘财的办法标明许婚,即所谓的“婚礼先以聘财为信”。若已受聘财,男方悔婚,则女家不退聘财,若女方悔婚,男方赞同,女家须交还聘财,男方不赞同,则婚姻仍建立。女方若“更许别人者,杖一百”,若已婚配,则徒一年半,不只需追查刑事职责,并且要追还该女与前夫。元朝也把下聘财作为婚姻建立的要件之一,并且按照不同等级作了数目上的具体规则,如上户金一两,银四两,彩缎六表里,杂用绢四十匹;中户金五钱,银四两,彩缎四表里,杂用绢四十匹;下户银三两,彩缎二表里,杂用绢五十匹。清代婚姻联系的建立,当事人两边有必要缔成婚约,缔成婚约的首要内容是交流婚书和交受聘财。而交受聘财是婚约建立的首要条件。婚约一旦缔结就受法令维护,当事人不得随意反悔,除非有诈骗行为或犯罪行为。“若许嫁女再许别人,未成婚者,杖七十,已成婚者杖八十,男家悔婚者亦如之,不追财礼”。综上可见,我国古代赋予婚约以必定的法令效能,用惩罚来处置违背婚约者,并且伴有稠密的男权观念,一起把送彩礼作为婚约得以建立的重要条件。可是,新我国建立后,为除掉封建,根绝买卖婚姻,遵从婚姻自由准则,从我国榜首部婚姻法开端就不供认婚约,而把挂号作为婚姻建立的仅有条件,当然,作为婚约建立要件的彩礼也不被法令所发起,但订亲送彩礼作为一项陈旧的传统仍是在民间盛行。二、彩礼的性质  
彩礼,是男方以成婚为意图而向女方赠送的钱物。长期以来,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一向以赠与来对待彩礼问题。送彩礼的确是一种无偿赠与行为,可是它与一般的赠与有所不同。赠与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产业无偿给予受赠人,而受赠人标明承受的行为,其具有单务性和无偿性。赠与人可在三种状况下,吊销赠与并要求受赠人返还所赠产业:(1)严峻损害赠与人或许赠与人的近亲属;(2)对赠与人有抚养职责而不实行;(3)不实行赠与合同约好的职责。而送彩礼则是适龄男女缔成婚约的一道程序,其是以将来成婚为意图。我国并不供认婚约的法令效能,在一方违背婚约时,另一方不行能根据述三种理由要求返还彩礼。即便在供认婚约的国家和地区也不把成婚作为婚约所约好之职责,如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第975条规则:“婚约,不得恳求逼迫实行。”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民法第1473条规则:“男女两边缔结之许诺成婚之合同,既不赋予任一方要求缔成婚姻之权力,亦不赋予任一方在合同不被实行时,要求施以任何处分或收取非属榜首千四百七十六条所规则之其它损害补偿之权力,即便有关处分或补偿系由违约金条款发作者亦然。”因此彩礼是一种特别的赠与。其特别性在于:1、赠送彩礼的意图在于缔成婚姻,而一般的赠与不会带有什么特别意图;2、当事人赠送彩礼并纷歧定是彻底出于自愿,而往往是迫于风俗和习气的压力。那么终究彩礼是归于何种性质的赠与呢?现在在学界关于彩礼的性质首要有三种学说:榜首种是附职责的赠与说。《合同法》榜首百九十条规则:“赠与能够附职责。赠与附职责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好实行职责。”由此可见,附职责的赠与是一种受赠人背负必定职责的赠与。尽管在一般的赠与中,受赠人不承当任何职责,但附职责的赠与中所附职责并不是赠与的对价,因此其仍具有单务性和无偿性。假如受赠人没有按照合同约好实行所负职责,赠与人是不行以此为由而不实行其赠与职责,可是在赠与人实行了给付职责之后,受赠人仍不实行职责的,赠与人则可行使吊销权,要求受赠人返还所赠资产,当然也可恳求受赠人实行职责。初一看,这种学说的确契合彩礼的特征,可是,细细思量,并不行取。首要,附职责的赠与中所附职责有必要合法,不得有违法令规则,把成婚作为赠送彩礼所附之职责,显着违背了当事人婚姻自由的权力。其次,附职责的赠与在赠与人完成了给付职责之后,赠与人能够恳求受赠人实行事前约好的职责。照此推理,在彩礼胶葛中,假如一方违背婚约,另一方则能以已给付彩礼恳求对方实行成婚的职责。因此,附职责的赠与说不能够精确解说彩礼的性质。 
第二种是附免除条件的赠与说。 所谓附免除条件的赠与,是指以将来或许发作的客观现实的成果作为赠与失效的条件。《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则:“当事人对合同的效能能够约好附条件。附收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果时收效。附免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果时失效。 ”合同中所附的免除条件有必要是将来或许发作的,是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好的,并且该约好不得违背法令要求。倘若将彩礼视作是附免除条件的赠与,而把成婚作为赠与彩礼所附之条件,首要有违当事人成婚自主的权力,违背了婚姻法有关婚姻自由的规则;其次,把不能成婚作为吊销彩礼赠与的条件,其逻辑成果必会步入买卖婚姻的泥潭之中。第三种是意图赠与说。所谓意图赠与,是赠与人为到达必定意图而为的赠与。寻求某种意图和成果是意图赠与差异于其它赠与的标志。假如赠与的意图不能完成,赠与人不得恳求受赠人协助其到达意图,而只能恳求返还所赠产业。彩礼是一方为能够与对方成婚而向其赠与送的资产。假如两边缔成婚姻联系,赠与方赠送彩礼之意图已完成,不发作彩礼返还的问题。但假如因种种原因终究各奔前程,赠与方则能够成婚意图失败为由要求对方返还彩礼。因此,意图赠与说能够解说赠送彩礼的性质。一起,它又与附职责的赠与说和附免除条件的赠与说有着实质的差异。附职责的赠与说把成婚作为赠与中的约好职责,附免除条件的赠与说把两边不能成婚作为赠与的免除条件,两者都违背了婚姻自由的准则。三、彩礼返还恳求权的根底最高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规则了在三种景象下,当事人能够恳求返还彩礼:一是两边未处理成婚手续;二是两边处理成婚手续但未一起日子的;三是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日子困难的。终究其返还的根据安在?按照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则,除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性质和品德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许通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之外,赠与人可在赠与产业的权力搬运之前吊销赠与。可是在彩礼胶葛中,一般不会发作上述状况,而一般是在彩礼交给之后,由于两边不能缔成婚姻,才引发胶葛。合同法只规则了在三种状况下,赠与人能够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产业,可是这三种景象均不适用于彩礼返还恳求。一起我国不供认婚约具有法令效能,因此恳求返还方也不行能根据违约要求返还所赠产业。彩礼是一方为与另一方在将来能缔成婚姻联系而为的赠与,也便是说当事人送彩礼的直接意图是成婚,是有意图的赠与。假如两边未能缔成婚姻,那么赠与彩礼的原因也就不复存在。换言之,受赠方持续占有彩礼的原因和法令根据因婚约的免除而归于消除。根据公正准则,只需将产业康复到缔成婚约前的状况才干表现公正合理。所以在婚约免除后,成婚意图已不能完成,返还彩礼天经地义。假如受赠人仍持续占有彩礼,则构成不当得利。《民法通则》第92条规则:“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形成别人丢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得利返还受丢失的人。”在赠送彩礼的过程中,尽管产业权力已搬运,可是假如发作产业搬运的原因未发作,当事人所等待的成婚意图不能完成,那么受赠人就缺少占有彩礼的合法原因。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则,受赠人的这种占有行为属不当得利,赠与人得恳求返还之,受赠人则负有返还悉数彩礼的职责。  
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979条规则:“因拟订亲约而为赠与者,婚约无效、免除或吊销时,当事人之一方得恳求他方返还赠与物”。《德国民法典》第1301条规则:“假如婚姻未成,则每一方订亲人皆可按照关于返还不当得利的规则而要求对方返还所赠礼物或作为订亲标志所给之物。在订亲因一方订亲人逝世而免除的景象,倘有疑义,推定返还恳求被扫除”。《瑞士民法典》第94条规则“婚约人相互间所为之赠与,于婚约免除时,得恳求解销之;赠与物不复存在时,依不当得利之规则清结之;婚约依婚约人之一方逝世而消除者,不得恳求任何返还”。四、 实践中的一些具体问题及处理1、返还规模 是不是男女两边在恋爱中一切赠送物都应返还?彩礼终究包含哪些?这是审判实践中常常遇到的问题,只需处理好彩礼返还规模,才干实在维护好两边的利益。笔者以为,以下两个方面应该不归于彩礼返还的领域:榜首、一起花费,一方收到彩礼后,往往会拿出部分用于一起花销,如为办婚礼请客来宾,送礼以及平常的吃喝玩乐等,在核算返还数额时都应当从中除掉。第二、归于赠与性质的资产。在恋爱中,男女两边为表心意,一般会赠与对方定情物、信物等,能够说,这些是一方自愿赠与另一方的,与有无成婚意图无关,关于该类资产,赠与方不得要求返还。2、诉讼主体的确认 在最高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具 体问题的解说中,仅仅说“给付方”能够要求返还彩礼, 那么这儿所说的给付方是否包含当事人的爸爸妈妈呢?笔者的答复是必定的。在我国的传统风俗中,儿女的婚姻被以为是毕生大事,一般由爸爸妈妈一手筹办,送彩礼也大都由爸爸妈妈代送,且多为家庭共有产业。而在诉讼中大多数也是由当事人自己或爸爸妈妈申述,因此为最大极限地维护公民的产业权力,避免应诉方以申述人不适格作为抗辩,应当对“给付方”作扩展解说。一起,关于被告的确认问题也应引起留意,在实践中,诉讼方也一般把对方当事人的爸爸妈妈列为一起被告,要求他们承当连带职责,笔者以为这种做法是可取的。在风俗中,一般是爸爸妈妈送彩礼,也是爸爸妈妈代收彩礼,即便由自己亲身接纳,儿女为表孝心,感谢爸爸妈妈多年的养育之恩,也会将一部分交由爸爸妈妈。所以,将当事人爸爸妈妈列为一起被告并无不当,实为可取之处。3、妇女权益维护 在我国并不供认婚约的法令效能,因此,假如因男方的差错导致婚约免除,或由男方提出免除婚约,女方是不能以男方违背婚约而恳求不返还或部分返还的。可是在现实日子中,两边虽未处理成婚挂号手续,却现实上同居的,若男方始乱终弃,要免除婚约,这时应权衡两边利益,本着维护妇女,维护弱者的准则,在彩礼返还数额上,笔者以为,可酌情削减。在实践中也存在这样的状况,即两边已同居多年的,男方要免除同居联系,以未处理成婚手续为由,要求返还彩礼,此刻若女方已将所收彩礼用于同居后一起日子的,也可削减返还数目或不予返还。  
4、关于“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日子困难的”适用问题1、)《婚姻法》第42条规则:“离婚时,假如一方日子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宅等个人产业中给予恰当协助。”这是婚姻法建立的离婚救助准则,是对离婚或许引起的消沉结果的一种补救办法,旨在维护弱势群体,表现抚弱救助的社会主义品德要求。而在解说(二)中,又作出婚前给付致给付人日子困难的,在离婚时可要求返还所送彩礼的规则。那么,日子困难方是否既能够要求另一方给予协助,又可要求返还彩礼呢?笔者对此持必定态度。首要,这是两种不同且双管齐下的准则。前者是一种救助办法,其既是人与人之间互帮互助的表现,又是夫妻之间相互抚养的法令职责在婚姻联系免除后的合法延伸。后者则是一种返还恳求权,是根据成婚意图失败而发作的恳求权。其次,两者的恳求权主体有所不同。前者只限于夫妻中的一方罢了,不再触及其别人。而关于返还彩礼的恳求权主体,如前所述,能够为当事人的爸爸妈妈。所以,笔者以为,困难一方在提出返还彩礼的要求后,不阻碍其恳求另一方给予必定的协助。当然,这儿的离婚时对日子困难一方的协助是有条件约束的,榜首、供给协助一方要有背负才能,一般要在该方的才能规模之内;第二、协助有时限性,日子困难应是在离婚时就存在的困难,而不是在任何时候都能够提出恳求,并且在其另行成婚后,就应中止对其进行救助。2、)在我国,尽管不供认婚约的法令效能,但合法的婚姻联系是受法令维护的。故假如要求返还彩礼一方对婚姻的决裂存在差错,而另一方并无任何差错,尽管恳求方存在日子困难,也无须再支撑其返还恳求。有这样一个案子:某女与某男婚后不久,男方却与另一女子离家出走,下落不明。后该女向法院申述离婚,然在法院判定离婚后,男方母亲以日子困难为由又诉至法院恳求女方返还彩礼,后因根据不足,被依法驳回诉请。在本案中,即便有根据证明男方日子困难,笔者以为,也不该支撑男方的诉请。由于在我国合法的婚姻为法令所维护,已然男方对婚姻决裂存有差错,而女方并无差错,那么男方就应承当晦气结果,为其差错背负职责。5、根据确定问题 赠送彩礼与一般的民事行为有所不同,赠与方不行能要求对方出具收条等书面手续,以标明其已收到彩礼。因此,当引发彩礼胶葛时,当事人举证比较困难,一般只能供给证人证言,且多为亲朋证言,一般证明力不大。对方当事人也常以此作为抗辩,建议不予采信。为了搜集有利根据,当事人往往会不经对方赞同,录制两边说话录音或电话录音。那么关于此类视听材料怎么确定呢?1995年最高院在《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赞同私自录制其说话取得的材料不能作为根据运用的批复》中严厉强调了视听材料的合法性,但在后来制定的《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根据的若干规则》第六十八条规则:损害别人合法权益或许违背法令禁止性规则的办法取得的根据,不能作为确定案子现实的根据。该条款则降低了根据合法性的要求,以为只需不损害别人合法权益或不违背法令禁止性规则,所取得的根据就可确定。可是假如使用要挟、威逼、约束人身自由、侵略别人隐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根据就不该选用,即所谓的“毒树之果”准则。而在彩礼胶葛中,视听材料往往是最能证明现实存在的根据,因此只需当事人在搜集根据时没有违背上述规则和准则,且能证明其实在性,就应当采信。关于彩礼胶葛案子的证明规范,也应遵从高度概然性准则,即只需当事人所举根据足以让法官对案子的法令实在发作高度信赖,并能扫除其它合理置疑,那么就可确定该法令现实到达客观实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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