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交通肇事罪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01 04:53
本文针对实践中困扰司法办案机关确认交通闯祸违法的几个常见问题,详细梳理了有关法令规则及《刑事审判参阅》中的有关事例,以期对司法实务有所协助。
交通闯祸案子,是底层办案机关常常遇到的一种案子类型,也是司法实务中定性和处分存在较多疑问争议的一种案子类型。本文针对实践中困扰司法办案机关确认交通闯祸违法的几个常见问题,详细梳理了有关法令规则及《刑事审判参阅》中的有关事例,以期对司法实务有所协助。
一、关于交通闯祸罪的规则
刑法第133条违背交通运送处理法规,因而发作严峻事端,致人重伤、逝世或许使公私产业遭受严峻丢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交通运送肇过后逃逸或许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逝世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1月21日《关于审理交通闯祸刑事案子详细运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以下简称《交通闯祸解说》)第2条
交通闯祸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
(一)逝世一人或许重伤三人以上,负事端悉数或许首要职责的;
(二)逝世三人以上,负事端平等职责的;
(三)形成公共产业或许别人产业直接丢失,负事端悉数或许首要职责,无才能补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闯祸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端悉数或许首要职责,并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以交通闯祸罪科罪处分: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驭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驭资历驾驭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设备不全或许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驭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许已作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驭的;
(五)严峻超载驾驭的;
(六)为躲避法令追查逃离事端现场的。
这儿的致人重伤、逝世,应当是指行为人以外人重伤、逝世。违背交通运送处理法规,致使自己重伤的不构成交通闯祸罪。契合风险驾驭罪构成要件的,以风险驾驭罪追查其刑事职责。(《刑事审判参阅》第900号事例)
二、关于超支电动自行车能否确认为机动车
依据刑法第133条和《交通闯祸解说》第2条的规则,一般状况下,驾驭非机动车辆,除非契合《交通闯祸解说》第2条第1款和第2款第(五)(六)项的规则,不会构成交通闯祸罪(当然也不会构成风险驾驭罪)。
司法实务中,有时会遇到行为人驾驭超支电动自行车契合《交通闯祸解说》第2条第2款第(1)—(4)项规则的景象。此刻,超支电动自行车能否点评为机动车,直接联系行为人是否构成交通闯祸违法。
对此,《刑事审判参阅》第894号事例清晰以为,超支电动自行车不归于刑法意义上的机动车。因而,行为人驾驭超支电动自行车契合《交通闯祸解说》第2条第2款第(1)—(4)项规则的,不构成交通闯祸罪。(同理,风险驾驭超支电动自行车的,当然也不构成风险驾驭罪)。
三、关于小区、学校内路程是否属公共交通处理规模
依据《交通闯祸解说》第8条的规则,在施行公共交通处理的规模内发作严峻交通事端的,按照刑法榜首百三十三条(即交通闯祸罪)和本解说的有关规则处理。在公共交通处理的规模外,驾驭机动车辆或许运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许致使公共产业或许别人产业遭受严峻丢失,构成违法的,别离按照刑法榜首百三十四条(即严峻职责事端罪)、榜首百三十五条(即严峻劳作安全事端罪)、第二百三十三条(即过错致人逝世罪)等规则科罪处分。
公共交通处理规模内,应当是指归入公安交通处理机关处理规模内的路程。所谓路程,依据《路程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交法》)第119条规则,“是指公路、城市路程和虽在单位统辖规模但答应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当地,包含广场、公共泊车场等用于群众通行的场所。”其间,“公路”、“城市路程”的详细规模,依据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处理路程交通事端案子有关问题的告诉》第2条的规则,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处理条例》规则的,经公路主管部门检验确认的城间、城乡下、乡下能行进轿车的公共路程包含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厂。
一般来说,机关、企事业单位、厂矿、学校、关闭的住宅小区等内部路程均不归于公共交通处理规模。在上述区域路程上因运用交通工具致人伤亡,在扫除行为人出于片面成心以及不能构成过错以风险办法损害公共安全罪的状况下,如构成过错违法,需求科罪处分的,不能按交通闯祸罪处理。准则上讲,一般应首要考虑以过错致人逝世罪追查刑事职责,如该行为一起又契合严峻职责事端罪或严峻劳作安全事端罪的构成要件,则应按特别法条优于一般法条的适用准则,以严峻职责事端罪或严峻劳作安全事端罪等罪名追查刑事职责。
详细地说,
其一,在工厂、矿山、林场、修建企业或许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内部交通规模内,该单位员工运用交通工具违章出产作业,因而发作严峻伤亡事端或许形成其他严峻成果的,应以严峻职责事端罪追查刑事职责;如该员工运用交通工具但并非是从事单位的出产作业,虽形成严峻伤亡事端或许形成其他严峻成果的,仍应以过错致人逝世罪追查刑事职责。
其二,在工厂、矿山、林场、修建企业或许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内部交通规模内,该单位用于出产、运送的交通工具不契合国家劳作安全规则,经有关部门或人员提出后,仍不采纳办法,因而发作严峻伤亡事端或许形成其他严峻成果的,应以严峻劳作安全事端罪追查相关职责人的刑事职责;如不契合上述状况,虽因运用交通工具形成严峻伤亡事端或许形成其他严峻成果的,仍应以过错致人逝世罪追查行为人的刑事职责(《刑事审判参阅》第243号事例)。
但答应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学校路程归于《道交法》规则的路程,即归于公共交通处理规模(《刑事审判参阅》第892号事例)。
对小区内的路程是否归于公共交通规模内的路程,应当区别状况。详细而言,小区对社会车辆的处理办法有以下三种:
榜首种是敞开式处理,即小区处理者在小区进出口未设置卡点,或许虽设置卡点,但从未阻拦,社会车辆无须任何手续即可自在进出并在小区内停放;
第二种是半敞开半关闭式处理,即在小区进出口设卡阻拦,社会车辆若要进出小区,需求受访业主的赞同、挂号车牌号或许交纳必定的泊车、通行费用;
第三种是关闭式处理,即在小区进出口设卡阻拦,非业主车辆一概不答应通行,或许征得受访业主赞同后,来访车辆停放在小区指定区域。
其间,
榜首种处理办法下的小区路程归于典型的“答应”社会车辆通行的“公共交通处理规模内路程”;
第三种处理办法下的小区路程则相反,不归于“路程”;
关于第二种处理办法下的小区路程的性质,应当进一步区别状况。假如来访车辆经业主赞同后可停放的,因其进出小区的条件建立在来访者与受访业主的亲朋联系之上,目标相对特定,规模相对较小,不具有公共性,不归于答应社会车辆通行的当地;若社会车辆只需挂号车牌号或许交纳必定费用,即可进出小区、在小区内停放的,则其通行条件并无特定的人身依附联系,目标不特定,规模面向社会群众,归于答应社会车辆通行的当地。(《刑事审判参阅》第893号事例)因为,对路程的确认要害在于对路程“公共性”的了解。而何谓“公共”,其最实质的特征在于目标的不特定性。
四、关于“肇过后逃逸”
依据刑法和《交通闯祸解说》的规则,肇过后逃逸不仅仅量刑情节,在某种景象下仍是科罪情节。所以,怎么确认“肇过后逃逸”对正确处理交通闯祸案子至关重要。
依据《交通闯祸解说》第三条规则,肇过后逃逸,是指在发作交通事端后,为躲避法令追查而逃跑的行为。
据此,判别行为人是否构成“肇过后逃逸”,应从以下几方面来进行剖析(《刑事审判参阅》第697号事例):
1.查询行为人是否明知自己形成了交通事端,不只需看行为人的供述,还应从闯祸其时的时刻、地址、路况、行为人具有的常识、阅历等方面客观地评判其是否明知,然后确认其是否构成逃逸。(换言之,行为人底子不知道自己现已形成交通事端而驾驭车辆脱离现场的,因缺少片面上的知道,不该确认“交通闯祸逃逸”)
2.查询行为人是否具有躲避法令追查的片面意图,既包含躲避刑事法令追查,也包含躲避民事法令追查、行政法令追查。详细而言,便是不实行相关法定职责,如维护现场、抢救伤者、敏捷报案、听候处理等职责,躲避承当相应的法令职责,如民事补偿、行政处分、刑事科罪处刑等职责。行为人在发作交通事端后,只需躲避上述任何一种法令职责追查,即为“躲避法令追查”。(《刑事审判参阅》第220号事例:确认被告人是否出于躲避法令追查的意图,只能依据其终究是怎么处置被害人的行为来确认,而不能以其将被害人带离事端现场其时的行为意图来确认。)
3.查询行为人客观上是否施行了逃离现场的行为。只要发作在交通事端发作后、行为人承受事端处理机关初次处理前这一段时刻内的逃跑行为方能建立本规则中的“逃逸”。行为人为躲避法令追查,逃离事端现场,后依据个人良心发现而回来现场、承受处理,或许逃离现场不远即被阻拦、捕获,均不影响“交通肇过后逃逸”情节的建立。交通闯祸逃逸的现场不只包含事端发作现场,并且包含与事端发作现场具有紧密联系的场所,如抢救事端伤亡者的医院、查询事端职责的交警部门等。因为逃离事端发作现场当然会使事端职责确认等陷于窘境,但逃离医院、交警部门等场所也会阻碍事端处理,躲避法令追查。
实践中,确认闯祸人“逃逸”不能仅仅看闯祸人是否脱离现场,其要害在于闯祸人是否一起具有“活跃实行救助职责”和“当即投案”的行为特征。(即交通肇过后逃逸=脱离现场 不活跃实行救助职责 未当即投案)假如闯祸人肇过后活跃对被害人进行救助,如阻拦车辆将被害人送往医院,并当即报案在医院守候等候公安机关的查看办理,尽管其脱离了闯祸现场,但系为了救助被害人所形成的,当然不归于交通肇过后“逃逸”。反之,假如闯祸人活跃实行救助职责后没有当即投案,如将被害人送往医院后而逃跑的;或许尽管闯祸人当即投案但有才能实行却没有活跃实行救助职责,均归于肇过后“为躲避法令追查”的“逃逸”行为。详细而言:
1.闯祸人脱离现场时是否“活跃实行救助职责”是确认“逃逸”性质的实质要件。“实行救助职责”的详细办法能够多种多样,既能够想办法及时将被害人送往医院,也能够向有关部门陈述救助等。
2.闯祸人脱离现场时是否“当即投案”是评判“逃逸”性质的办法要件。判别是否归于逃逸的要害就在于精确确认闯祸人脱离现场的意图,假如脱离现场的意图不是为了躲避法令追查,而是因惧怕受害人家族殴伤而脱离现场,或许因报案或抢救被害人需求而脱离现场等,均不归于“逃逸”。假如闯祸人“当即投案”,阐明闯祸人脱离现场与“主动投案”两个行为之间具有亲近的不可分割的连续性,不该确认其“逃逸”;假如闯祸人“逃离现场”后没有当即投案,而是通过一段时刻后“过后投案”则阐明闯祸人的“逃离”与“投案”分属两个独立的行为,应确认为“逃逸”。至所以“当即投案”仍是“过后投案”,应当依据投案路程远近、投案时刻距离长短等案子其时的客观状况,结合日常生活阅历来确认。
(1)肇过后运送伤者去医院抢救,在未来得及及时报案前就在途中或医院被捕获的,一般应确认为无躲避法令追查意图,但若是在将伤者送到医院后又悄悄脱离的,有报案条件和或许而不予报案过后被捕获的,就应当确认为具有躲避法令追查的意图。相同,在依据暂时躲避被害人亲属加害的状况下,如确无条件和或许及时报案即被捕获的,应确认为不具有躲避法令追查的意图,不归于肇过后逃逸;反之,在暂时躲避景象消失后,在有报案条件及或许的状况下,仍不予报案而持续躲避的,其性质又转化为肇过后逃逸,相同应当确认为具有躲避法令追查的意图。(《刑事审判参阅》第176号、788号事例)
(2)交通肇过后,行为人因受伤在医院医治,公安机关向其问询案情时,拒不告知闯祸通过,并虚拟身份信息,后逃离医院的行为,应当确认为“交通肇过后逃逸”。(《刑事审判参阅》第788号事例)
(3)事端发作后,在交警部门出警勘查结束并将被害人送至医院医治期间逃逸,后又投案自首,没有波折事端查办的,不归于“交通肇过后逃逸”(《刑事审判参阅》第857号事例)
3.“活跃实行救助职责”与“当即投案”均是“承受法令追查”的体现办法,两者具有内在联系,缺一不可。(《刑事审判参阅》第415号事例)
4.假如行为人确已构成交通肇过后逃逸,那么,即使行为人在逃逸过程中或是在逃逸状况持续过程中,能及时抛弃其躲避法令追查的意图,主动投案,照实供述,听候处理,且也不管其间止逃逸是依据个人良心发现仍是惧怕罪责加剧等何种原因,该过后“间断逃逸”的行为均不得推翻对其从前逃逸行为的确认,而仅确认其过后的行为为自首,即分隔确认,而不宜彼此冲抵。(《刑事审判参阅》第176号事例)
需求留意的是,依据《交通闯祸解说》第三条的规则,“肇过后逃逸”不能等同于“交通运送肇过后逃逸”。因为依据刑法第133条,“交通运送肇过后逃逸”的条件是行为人的交通闯祸行为现已构成了“交通闯祸罪”,此刻“肇过后逃逸”仅仅量刑加剧情节。在依据《交通闯祸解说》第三条第二款第(六)项规则,“肇过后逃逸”构成交通闯祸罪科罪情节景象下,“肇过后逃逸”不该再作为量刑加剧情节,不然就违背了“制止两层点评”准则。
五、关于“因逃逸致人逝世”
依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则,交通闯祸罪,因逃逸致人逝世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此,《交通闯祸解说》第五条清晰了“因逃逸致人逝世”的意义,即“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过后为躲避法令追查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逝世的景象。”
实践中,确认“因逃逸致人逝世”需求留意以下问题:(《刑事审判参阅》第342号事例):
榜首,“因逃逸致人逝世”的确认有必要以逃逸行为的存在为条件。
第二,在客观上,逃逸行为与逝世成果之间应当具有因果联系。
第三,解说所规则的“救助”没有特定的指向,既能够是闯祸者的救助,也能够是其别人的救助。及时的“救助”是确认逃逸与逝世之间是否存在刑法上的因果联系的一个中介。
行为人在交通肇过后为躲避法令追查,将被害人带离事端现场后躲藏或许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逝世或许严峻残疾的,应当别离按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则,以成心杀人罪或许成心伤害罪科罪处分。(《交通闯祸解说》第六条、《刑事审判参阅》第439号事例)
六、关于“非机动车驾驭人”的职责
包含刑事职责和民事职责两部分。
(一)刑事职责
一是“交通闯祸罪共犯”。《交通闯祸解说》第五条第二款:“交通肇过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许搭车人指派闯祸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逝世的,以交通闯祸罪的共犯论处。
适用此款,榜首,主体有必要是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许搭车人;第二,行为有必要是“指派闯祸人逃逸”;第三,成果有必要是“逃逸致人逝世”。闯祸前指派违章、肇过后指派逃逸但未致人逝世的,都不构成交通闯祸罪的共犯。
二是“指派、强令违章构成交通闯祸罪”。《交通闯祸解说》第七条“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许机动车辆承包人指派、强令别人违章驾驭形成严峻交通事端,具有本解说第二条规则景象之一的,以交通闯祸罪科罪处分。”
适用此条需留意,与交通闯祸罪的共犯不同,榜首,主体不包含“搭车人”,仅为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第二,指派、强令行为发作在闯祸前;第三,驾驭人的行为构成交通闯祸罪。
需求留意的是,机动车所有人、处理人归于处理,长时刻听任违章驾驭,发作严峻交通事端的,应当确认对交通事端负有直接职责。契合条件的,能够以交通闯祸罪追查刑事职责。
例如,《刑事审判参阅》第84号事例清晰指出:“作为船只所有人的法定代表人,并没有直接从事运送作业,契合条件的,相同能够交通闯祸罪追查刑事职责。将不具有适航条件的‘榕建’号投入运营,实质上是指派违章驾驭。在‘榕建’号投入营运后,对船只长时刻超载运送不予处理,听任长时刻违章驾驭,终究导致因违章驾驭而倾覆,形成特大交通事端,以交通闯祸罪科罪处分的规则。”
(二)民事职责
依据《路程交通事端处理办法》第三十一条,“……承当补偿职责的机动车驾驭员暂时无力补偿的,由驾驭员所在单位或许机动车的所有人担任垫支”的规则,机动车所在单位、机动车所有人尽管不承当连带补偿职责,但因交通闯祸职责人没有经济补偿才能,作为车辆所有人,其垫支被害人丢失的民事职责不能革除。
所以,机动车所在单位、机动车所有人仍是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但不承当连带职责,仅承当代为补偿或许垫支的职责。(1999年10月27日《全国法院维护乡村安稳刑事审判作业座谈会纪要》第三条第(五)项、《刑事审判参阅》第25号事例)
七、关于酒驾下的交通闯祸与损害公共安全
一般状况下,醉酒驾车闯祸和选用放火、决水、爆破等风险办法损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在损害公共安全性质上有差异,不能把醉酒驾车闯祸简略地一概确认为以风险办法损害公共安全罪。醉酒驾车闯祸行为在何种状况下与放火、决水、爆破等损害公共安全行为在性质上恰当,要在详细案子中依据行为的时刻、地址、办法、环境等状况来详细剖析判别,不能单纯以损害成果来判别醉酒驾车闯祸行为是否构成以风险办法损害公共安全罪。(《刑事审判参阅》第586号事例)
何种景象下构成以风险办法损害公共安全罪,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2月10日《关于醉酒驾车违法法令适用问题的定见》榜首条给予了清晰,即“行为人明知酒后驾车违法、醉酒驾车会损害公共安全,却无视法令醉酒驾车,特别是在肇过后持续驾车抵触,形成严峻伤亡,阐明行为人片面上对持续发作的损害成果持听任情绪,具有损害公共安全的成心。对此类醉酒驾车形成严峻伤亡的,应依法以以风险办法损害公共安全罪科罪。”
在详细确认上,醉酒驾车闯祸,大致具有以下三种景象(《刑事审判参阅》第908号事例):
榜首种景象是醉酒驾驭肇过后,当即中止行进,即所谓一次磕碰,除非有的确、充沛的依据,一般状况下都是确认行为人对损害成果持过错情绪,从而以交通闯祸罪论处。
第二种景象是醉酒驾车肇过后,为防止形成其他损害成果采纳紧急制动办法,但因不知所措,而发作二次磕碰,其片面罪过为过错。一起契合过错以风险办法损害公共安全罪和交通闯祸罪的构成要件的,因二者对应的法条具有一般条款与特别条款的联系性质,以交通闯祸罪科罪更为稳当。(《刑事审判参阅》第588号事例胡斌交通闯祸案:在交通运送过程中,假如行为人违背交通运送处理法规,过错形成严峻事端发作法定损害成果的,应以交通闯祸罪科罪处分。)
第三种景象是醉酒驾车肇过后,持续驾车行进,致使再次闯祸,形成更为严峻的成果,即也发作二次磕碰。这种景象显着反映出行为人不计醉酒驾驭成果,对别人伤亡的损害成果持听任情绪,片面上具有损害公共安全的直接成心,应当构成以风险办法损害公共安全罪。
当然,关于罪过,应当结合行为人是否具有驾驭资质、是否正常行进、行进速度、车况路况、能见度、案发地址车辆及行人多少、肇过后的体现以及行为人关于片面心态的供述、相关证人的证言等状况,进行归纳确认。
关于仅发作一次抵触行为的景象,并非肯定扫除构成以风险办法损害公共安全罪的或许。关于具有以下景象之一,确有依据证施行为人明知酒后驾车或许发作交通事端,仍固执驾车,导致一次抵触发作严峻伤亡的,依然或许依法构成以风险办法损害公共安全罪:(1)行为人曾有酒后驾车交通闯祸阅历的;(2)在车辆密布的富贵地段成心施行超速 50%以上驾驭、违背交通信号灯驾驭、逆向行进等严峻威胁路程交通安全的行为;(3)驾车前遭到别人极力劝止,仍固执醉驾的;等等。这些情节必定程度上反映出行为人对损害成果或许持听任心态。(《刑事审判参阅》第909号事例)
别的,醉酒驾驭撞死人的,还或许构成成心杀人罪。这时,就需求判别其辨认才能和操控才能遭到酒精的影响程度,特别是行为人施行了交通闯祸和杀人两个行为的,需求判别行为人对其杀人行为是否有知道。(《刑事审判参阅》第910号事例)
关于为躲避酒驾查看而驾车抵触差人和别人车辆的行为构成以风险办法损害公共安全罪。(《刑事审判参阅》第911号事例)
八、关于乘客与司机殴伤发作交通事端
1.公交车司机在车辆行进中擅离职守足以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应按以风险办法损害公共安全罪科罪处分
2.乘客殴伤正在驾驭车辆的司机然后引发交通事端的,大致有两种景象:
一是殴伤行为足致使驾驭人员失掉对车辆的有用操控,然后直接引发交通事端的;
二是殴伤行为缺乏致使驾驭人员失掉对车辆的有用操控,但引发驾驭人员擅离驾驭岗位进行互殴,导致车辆失掉操控,从而直接引发交通事端的。
榜首种景象,车辆失掉操控形成交通事端是由乘客殴伤行为直接所形成的,因果联系显着。对此,行为人的行为如契合成心伤害罪、以风险办法损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的,应当以此科罪量刑。
第二种景象,车辆失掉操控形成交通事端虽是由驾驭人员擅离职守直接所形成的,但乘客的殴伤行为又是引发驾驭人员擅离职守与其对殴的专一原因。对此,行为人的行为构成过错以风险办法损害公共安全罪。(《刑事审判参阅》第197号事例)
九、关于交通闯祸罪的自首
因为维护现场、抢救伤者、向公安机关陈述等是《道交法》等法令法规规则的行为人职责,因而交通闯祸罪中是否存在自首,往往有必定争议。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2010 年12 月22 日《关于处理自首和建功若干详细问题的定见》榜首条给予了清晰:“交通肇过后维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陈述的,应确认为主动投案,构成自首的,因上述行为一起系违法嫌疑人的法定职责,对其是否从宽、从宽起伏要恰当从严把握。交通闯祸逃逸后主动投案,照实供述自己罪过的,应确认为自首,但应依法以较重法定刑为基准,视情决议对其是否从宽处分以及从宽处分的起伏。”
所以,交通肇过后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候处理的,应确认为主动投案。(《刑事审判参阅》第696号、899事例)
交通肇过后逃逸又主动投案的,相同构成自首,应在逃逸情节的法定刑起伏内视情决议是否从轻处分。(《刑事审判参阅》第697号事例)
十、关于特别恶劣情节
刑法第133条规则,交通运送肇过后逃逸或许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何谓“其他特别恶劣情节”法令和司法解说没规则。实践中,吸毒后驾驭机动车交通闯祸形成特别严峻成果的,归于刑法榜首百三十三条规则的“其他特别恶劣情节”。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