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程序具有哪些法律特征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04 07:40
行政强制程序是指行政主体施行行政强制行为时所应恪守的办法、进程、时限和次序等要素所构成的一个行为接连进程。“由于行政主体有时施行行政行为离不开行政相对人的参加行为,因而,行政相对人的参加程序也是行政程序的有机组成部分。” 因而行政强制程序中也包含了行政相对人参加行政强制的程序,尽管它在行政强制程序中不具有主导地位,但其功用却是不可否认的。
行政强制程序具有如下法令特征:
(一)法定性
行政强制程序的法定性是指行政强制程序是由法令明确规则的一种具有强制性的法令程序。这一特征的根本内容是:(1)法定性中的“法”应当是指包含了法令、法规和规章在内的一切标准性文件。这儿需阐明的问题之一是,坐落法令之上的宪法是否可以规则行政强制程序,在我国不无疑问。从法理上看,宪法可以为行政强制程序规则根本程序,如美国宪法中的“合理法令程序准则”,英国不成文宪法中的“天然公平准则”都是行政程序的中心内容,成为行政主体行使行政强制权所应当遵从的行政程序的根本准则。可是我国现在的首要问题是,其一,宪法没有成为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的直接根据,宪法标准无法经过行政程序加以履行;
其二,现行宪法根本上是一部宪法实体法,没有英美国家宪法中“合理法令程序”的准则性规则,更不用说为行政主体供给根本的行政程序标准。从法治国家的根本要求看,这是一个应当处理的法令问题。另一个问题是,坐落规章以下的标准性文件所规则的程序是否可以成为行政强制程序?我以为已然规章以下的标准性文件不属于法的领域,从逻辑上不难揣度,这些程序不属于行政强制法定程序。可是,规章以下的其他标准性文件所规则的行政强制程序,只需与法令、法规和规章不相冲突的,可以看成是行政强制的法定程序。(2)法定性意味着行政强制主体有必要严格恪守行政强制程序,其行政强制履行的办法、进程、时限和次序有必要遭到法定行政强制程序的束缚,任何违背行政强制程序的行为都应承当相应的法令成果。对此,我国现行的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都明确规则违背法定程序是吊销详细行政行为的理由之一
(二)涣散性
行政强制履行程序的涣散性是指行政强制程序的各种详细规则涣散于不同法令、法规和规章之中,别离标准不同的行政强制行为。这一特征的根本内容是:(1)行政强制主体的多样性和履行目标的复杂性决议了行政强制程序有必要习惯这一客观情况。从实际情况看,行政强制主体有公安、工商、税务、城建等几十个行政主体,此外,还有法令、法规授权的行政主体。行政强制目标有人身、产业和行为等。假如咱们的行政强制立法不考虑这一特色,就不或许为行政主体供给实可行的行政强制程序。(2)尽管行政强制程序具有涣散性的特征,但这并不阻碍咱们拟定一致的行政强制根本法,为行政主体拟定一个根本的行政强制程序。在这一方面德国、奥地利、日本和我国台湾区域已经有了成功的立法实践。
我国现在正在拟定的“行政强制法”也是旨在为标准行政主体施行行政强制供给一个根本程序。在我国行政强制法收效后,现行法令、法规和规章中有关行政强制程序的规则只需不与该法相冲突,它们仍然是有用的。因而,即便咱们拟定了一致的行政强制法,规则了行政强制的根本程序,仍不抹去行政强制程序所具有的涣散性特征。
行政强制程序是行政程序中的一种详细行政程序,关于法治国家来说,行政强制程序具有重要的法令含义。咱们知道,行政主体的行政强制权来自于行政实体法。由于现代行政管理业务的复杂性、多变性等原因,导致了行政实体法所授出的行政强制权根本上都是行政自在裁量权。但是,行政实体法关于怎么确保行政主体合理地行使具有行政自在裁量性质的行政强制权方面根本上是无所作为。怎么操控行政自在裁量权成为20世纪法治社会的一个中心议题。从行政法的发展史看,作为担负推广法治重担的法院首要成了人们的期望地点。正如英国上诉法院院长丹宁勋爵所说:“二十世纪的法院面对的重大问题一直是:在权力日益增长的时代,法令怎么抵挡乱用权力或误用权力的局势。”在这样的社会布景下,不少国家的司法检查权便将自在裁量权也归入司法检查的规模,以期批改行政自在裁量权的不良运作。
但是,经过行政诉讼中的司法检查权对行政自在裁量权进行法令操控,事实上并没有彻底处理实际问题。这种过后法令操控尽管可以对乱用自在裁量权进行必定的弥补,但它难以对乱用自在裁量权进行预防性的操控。所以,人们开端在行政自在裁量权行使之初和进程中寻觅法令操控的基点。人们发现,在操控自在裁量权方面,实体法令一旦颁发行政主体自在裁量权之后,其自身是无法操控自在裁量权不被乱用。由于,行政主体行使自在裁量权时,只需具有实体法令的根据,它就会被以为有了合法行政的条件和根底。所以,经过健全标准行政自在裁量权的法令程序,在行政自在裁量权行使始初和进程中操控其行为成果趋于合理性,或许是一种比较有用的法令操控办法。所以,作为操控自在裁量权的新手法──法令程序机制开端为人们所重视。
法令程序是规则法令主体行使权力(权力),承当义务时所应当遵从的办法、进程和时限等所构成的一个接连进程。法令程序终究有什么何功用?有学者将其概括为“(1)关于任意的约束。(2)理性挑选的确保。(3)‘作法自毙’的效应。(4)反思性整合
不论法令程序的功用怎么被分化和论述,法令程序这一根本功用却是公认的,那就是法令程序可以唆使法令主体合理地行使权力(权力),合理地承当义务。咱们知道,英美国家具有重法令程序的传统,一般法中天然公平准则(Natural Justice)和美国的合理法令程序(Due Process Of Low)理论,成了一般法院对行政机关提出行政权合法性的程序法令要求的根据。跟着法院铢积寸累的判例,有关行政自在裁量权行使的法令要求在内容上逐渐构成一个较完好的系统,并日渐为社会所承受。这些行政程序的内容首要有:
1、事前阐明理由。它要求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假如是针对详细的个人或许特定事项时,应当奉告其行政决议的理由,此便听取他为自已辩解的定见;假如行政决议是针对不特定的人或许事项时,行政机关应当阐明这一决议的根据、方针导向,以便行政机关的决议更具可行性。
2、事中听取定见。它要求行政机关在作出有涉别人合法权益的决议前,与其合法权益有关的公民、法人有权表达定见,供给依据和行政机关听取定见,承受依据的一种法令制度。听证被称之为行政程序的中心。没有事中听取定见,事前奉告也就没有含义。
3、过后奉告权力。它要求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决议后,应当奉告受该到决议晦气影响的人在何时、以何种办法、向何种机关提出不服检查的恳求,以引发对行政自在裁量权的过后监督程序。
上述行政程序的内容也浸透到了行政强制程序,从而使行政强制程序成为监控行政主体行政强制权的根本标准。从各国和区域现有的行政强制法和行政程序法的规则看,上述行政程序的根本内容都已得到了较好的履行。因而,我国在行政强制立法中,立法者首要应当对行政程序的功用有一个充沛的知道,不然不或许拟定出契合法治准则和民主精力的行政强制法,即便可以搞出一个行政强制法,也或许成为强化行政主体行政强制权的法。在必定含义上咱们无妨将行政强制法解读为“行政强制根本程序法”或许愈加契合行政强制立法意图。
行政强制程序具有如下法令特征:
(一)法定性
行政强制程序的法定性是指行政强制程序是由法令明确规则的一种具有强制性的法令程序。这一特征的根本内容是:(1)法定性中的“法”应当是指包含了法令、法规和规章在内的一切标准性文件。这儿需阐明的问题之一是,坐落法令之上的宪法是否可以规则行政强制程序,在我国不无疑问。从法理上看,宪法可以为行政强制程序规则根本程序,如美国宪法中的“合理法令程序准则”,英国不成文宪法中的“天然公平准则”都是行政程序的中心内容,成为行政主体行使行政强制权所应当遵从的行政程序的根本准则。可是我国现在的首要问题是,其一,宪法没有成为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的直接根据,宪法标准无法经过行政程序加以履行;
其二,现行宪法根本上是一部宪法实体法,没有英美国家宪法中“合理法令程序”的准则性规则,更不用说为行政主体供给根本的行政程序标准。从法治国家的根本要求看,这是一个应当处理的法令问题。另一个问题是,坐落规章以下的标准性文件所规则的程序是否可以成为行政强制程序?我以为已然规章以下的标准性文件不属于法的领域,从逻辑上不难揣度,这些程序不属于行政强制法定程序。可是,规章以下的其他标准性文件所规则的行政强制程序,只需与法令、法规和规章不相冲突的,可以看成是行政强制的法定程序。(2)法定性意味着行政强制主体有必要严格恪守行政强制程序,其行政强制履行的办法、进程、时限和次序有必要遭到法定行政强制程序的束缚,任何违背行政强制程序的行为都应承当相应的法令成果。对此,我国现行的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都明确规则违背法定程序是吊销详细行政行为的理由之一
(二)涣散性
行政强制履行程序的涣散性是指行政强制程序的各种详细规则涣散于不同法令、法规和规章之中,别离标准不同的行政强制行为。这一特征的根本内容是:(1)行政强制主体的多样性和履行目标的复杂性决议了行政强制程序有必要习惯这一客观情况。从实际情况看,行政强制主体有公安、工商、税务、城建等几十个行政主体,此外,还有法令、法规授权的行政主体。行政强制目标有人身、产业和行为等。假如咱们的行政强制立法不考虑这一特色,就不或许为行政主体供给实可行的行政强制程序。(2)尽管行政强制程序具有涣散性的特征,但这并不阻碍咱们拟定一致的行政强制根本法,为行政主体拟定一个根本的行政强制程序。在这一方面德国、奥地利、日本和我国台湾区域已经有了成功的立法实践。
我国现在正在拟定的“行政强制法”也是旨在为标准行政主体施行行政强制供给一个根本程序。在我国行政强制法收效后,现行法令、法规和规章中有关行政强制程序的规则只需不与该法相冲突,它们仍然是有用的。因而,即便咱们拟定了一致的行政强制法,规则了行政强制的根本程序,仍不抹去行政强制程序所具有的涣散性特征。
行政强制程序是行政程序中的一种详细行政程序,关于法治国家来说,行政强制程序具有重要的法令含义。咱们知道,行政主体的行政强制权来自于行政实体法。由于现代行政管理业务的复杂性、多变性等原因,导致了行政实体法所授出的行政强制权根本上都是行政自在裁量权。但是,行政实体法关于怎么确保行政主体合理地行使具有行政自在裁量性质的行政强制权方面根本上是无所作为。怎么操控行政自在裁量权成为20世纪法治社会的一个中心议题。从行政法的发展史看,作为担负推广法治重担的法院首要成了人们的期望地点。正如英国上诉法院院长丹宁勋爵所说:“二十世纪的法院面对的重大问题一直是:在权力日益增长的时代,法令怎么抵挡乱用权力或误用权力的局势。”在这样的社会布景下,不少国家的司法检查权便将自在裁量权也归入司法检查的规模,以期批改行政自在裁量权的不良运作。
但是,经过行政诉讼中的司法检查权对行政自在裁量权进行法令操控,事实上并没有彻底处理实际问题。这种过后法令操控尽管可以对乱用自在裁量权进行必定的弥补,但它难以对乱用自在裁量权进行预防性的操控。所以,人们开端在行政自在裁量权行使之初和进程中寻觅法令操控的基点。人们发现,在操控自在裁量权方面,实体法令一旦颁发行政主体自在裁量权之后,其自身是无法操控自在裁量权不被乱用。由于,行政主体行使自在裁量权时,只需具有实体法令的根据,它就会被以为有了合法行政的条件和根底。所以,经过健全标准行政自在裁量权的法令程序,在行政自在裁量权行使始初和进程中操控其行为成果趋于合理性,或许是一种比较有用的法令操控办法。所以,作为操控自在裁量权的新手法──法令程序机制开端为人们所重视。
法令程序是规则法令主体行使权力(权力),承当义务时所应当遵从的办法、进程和时限等所构成的一个接连进程。法令程序终究有什么何功用?有学者将其概括为“(1)关于任意的约束。(2)理性挑选的确保。(3)‘作法自毙’的效应。(4)反思性整合
不论法令程序的功用怎么被分化和论述,法令程序这一根本功用却是公认的,那就是法令程序可以唆使法令主体合理地行使权力(权力),合理地承当义务。咱们知道,英美国家具有重法令程序的传统,一般法中天然公平准则(Natural Justice)和美国的合理法令程序(Due Process Of Low)理论,成了一般法院对行政机关提出行政权合法性的程序法令要求的根据。跟着法院铢积寸累的判例,有关行政自在裁量权行使的法令要求在内容上逐渐构成一个较完好的系统,并日渐为社会所承受。这些行政程序的内容首要有:
1、事前阐明理由。它要求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假如是针对详细的个人或许特定事项时,应当奉告其行政决议的理由,此便听取他为自已辩解的定见;假如行政决议是针对不特定的人或许事项时,行政机关应当阐明这一决议的根据、方针导向,以便行政机关的决议更具可行性。
2、事中听取定见。它要求行政机关在作出有涉别人合法权益的决议前,与其合法权益有关的公民、法人有权表达定见,供给依据和行政机关听取定见,承受依据的一种法令制度。听证被称之为行政程序的中心。没有事中听取定见,事前奉告也就没有含义。
3、过后奉告权力。它要求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决议后,应当奉告受该到决议晦气影响的人在何时、以何种办法、向何种机关提出不服检查的恳求,以引发对行政自在裁量权的过后监督程序。
上述行政程序的内容也浸透到了行政强制程序,从而使行政强制程序成为监控行政主体行政强制权的根本标准。从各国和区域现有的行政强制法和行政程序法的规则看,上述行政程序的根本内容都已得到了较好的履行。因而,我国在行政强制立法中,立法者首要应当对行政程序的功用有一个充沛的知道,不然不或许拟定出契合法治准则和民主精力的行政强制法,即便可以搞出一个行政强制法,也或许成为强化行政主体行政强制权的法。在必定含义上咱们无妨将行政强制法解读为“行政强制根本程序法”或许愈加契合行政强制立法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