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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如何规定酒后驾车逃逸致人死亡的情形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9 07:29
法令是怎么规则酒后驾车逃逸致人逝世的景象的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1月15日《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子详细使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二条第2款的规则,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端悉数或首要职责,并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科罪处分:
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驭机动车辆的;
无驾驭资历驾驭机动车辆的;
明知是安全设备不全或许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驭的;
明知是无牌证或许已作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驭的;
严峻超载驾驭的;、为躲避法令追查逃离事端现场的。
交通肇事逃逸致人逝世的状况剖析
实践中发作的交通肇过后逃逸,且发作被害人逝世的案子五花八门,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种景象,应当别离作出相应的定性和处理。
(1)行为人肇过后,被害人当场逝世,行为人明知被害人已逝世,为躲避处分而逃逸。行为人虽有逃逸行为,但与被害人逝世的成果没有因果关系,不符合因逃逸致人逝世的景象,对行为人的行为以交通肇事罪科罪,依照交通肇过后逃逸的恶劣情节处以3至7年有期徒刑。
(2)行为人肇过后,被害人当场逝世,行为人并不知道被害人已逝世,但为了躲避处分,置被害人的生死于不管而逃逸,行为人虽有逃逸行为,片面上具有听任的成心,但与被害人的逝世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不符合因逃逸致人逝世的景象,对行为人的行为应当以交通肇罪定性,依照交通肇过后逃逸的恶劣情节处以3至7年有期徒刑。
(3)行为人肇过后,致被害人损害特别严峻,即便及时抢救,受害人的生命也无法挽救,行为人为躲避职责而逃逸,对逝世成果的发作听之任之,行为人的逃逸行为对逝世成果的发作并无实质上的因果关系,也不归于因逃逸致人逝世的景象,应以交通肇过后逃逸处以3至7年有期徒刑。
(4)行为人肇过后,在逃逸过程中再次发作交通事端致别人逝世的,可分为以下二种状况:其一第一次肇过后,逃逸途中只留意吸取教训,而忘掉其他责任导致再次发作交通肇事致人逝世,行为人的两行为均构成交通肇事罪。其二行为人肇过后,逃逸途中以赶快的速度逃跑且不管多数人的生命安全导致多人逝世,片面成心由过错转化为成心,其行为损害的客体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归于损害公共安全,对行为人以风险办法损害公共安全罪科罪处分。
(5)行为人肇过后,将被害人带离事端现场后躲藏或许遗弃,如将被害人放在不易被发现的当地,自己驾车逃跑,使被害人处于无法得到救助的环境中,片面上是期望或许听任被害人伤亡成果的发作,行为人的行为应当以成心杀人罪或许成心伤害罪科罪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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