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本级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25 12:50绍兴市本级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办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加强对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征管,进一步进步税源控管才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施行法令、《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办理法》及其施行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办理的告诉》(国税函〔2009〕285号)等规则,结合本市实践,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自然人股权转让是指其所持有的在本局税务统辖区域内注册挂号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他企业(以下总称企业)的股权发作转让的行为。
第三条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获得的所得应当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则向股权改变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交纳个人所得税。其应交税所得额,为股权转让价减除股权计税本钱和转让过程中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即:
股权转让应交税所得额=股权转让价-股权计税本钱-与股权转让相关的税费。
第四条股权转让价是指自然人股东转让股权时所收取的悉数价款,包含现金、非钱银财物或许其他经济权益。原则上可按以下办法确认:
1、经过揭露拍卖方法转让的,依照其实践成交拍卖价作为股权转让价;
2、选用非揭露方法洽谈转让股权的,依照股权转让协议确认的价格作为股权转让价。股权转让协议未清晰转让价或确认价格显着偏低(如平价和贱价转让等)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每股净财物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份额所对应的净财物份额核定。
第五条自然人股东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有下列景象之一,应视作显着偏低行为:
1、股权转让价等于或低于初始出资本钱或获得该股权所付出的价款的;
2、股权转让价低于同一出资企业其他股东一起或大约一起相同或相似条件下股权转让价的;
3、股权转让价低于自然人股东应享有的所出资企业所有者权益份额的;
4、税务机关依法确认的其他景象。
第六条企业净财物原则上按股权转让时上个月的会计报表为准,如企业未按会计制度或原则的规则进行核算,形成会计报表数据失准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企业公允价值进行调整。
第七条股权计税本钱是指自然人股东出资入股时向企业实践交给的出资金额,或购买该项股权时向该股权的原持有人实践付出的股权转让价金额。
自然人股东部分转让所持有股权的,其计税本钱按转让份额确认。即:
转让部分股权的计税本钱=悉数股权的计税本钱×转让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