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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税前扣除需要哪些条件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02 03:04

岁末,正是企业收拾资料预备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时分。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是企业在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要点便是要结清应缴应退的税款。
向非金融组织的告贷利息开销税前扣除有条件
“咱们公司规划小,银行告贷对咱们而言门槛较高。今年年初咱们向另一家了解的企业告贷200万元用于收购设备,期限两年,并按15%的年利率付出了利息30万元。像这样一笔利息开销,咱们是否能够在汇算清缴时有所扣除?”六合区某数控机床有限公司的王管帐向税务部分咨询。
对此,税务人员指出,该状况归于企业向非金融组织的告贷利息开销。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布告》(国家税务总局布告2011年第34号)的规则,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告贷的利息开销,不超越依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告贷利率核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鉴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状况,企业在依照合同要求初次付出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供给“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告贷利率状况阐明”,以证明其利息开销的合理性。“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告贷利率状况阐明”中,应包含在签定该告贷合同其时本省任何一家经政府有关部分同意建立的金融企业供给同期同类告贷利率状况。因而,该企业能够依照上述文件规则核算扣除利息开销,并在处理汇缴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供给相关证明资料。
税务部分提示广阔企业,上述的“同期同类告贷利率”是指在告贷期限、告贷金额、告贷担保以及企业诺言等条件根本相同下,金融企业供给告贷的利率。既能够是金融企业发布的同期同类均匀利率,也能够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供给的实践告贷利率。
企业为员工交纳的社保不能全额税前扣除
浦口区某物流企业为进步员工退休后的收入,给单位一切员工交纳了弥补养老保险,每人每月200元。该企业共有员工20人,2013年全年为员工交纳弥补养老保险共48000元,此笔费用开销是否能够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该企业2013年员工工资总额50万元)?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弥补养老保险费弥补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方针问题的告诉》(财税[2009]27号)的规则,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依据国家有关方针规则,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许受雇的全体员工付出的弥补养老保险费、弥补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越员工工资总额5%规范内的部分,在核算应交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越的部分,不予扣除。
因而,该企业为员工交纳的弥补养老保险,可依照不超越员工工资总额5%规范内的部分即500000×5%=25000元在核算应交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越部分即48000-25000=23000元不予扣除。
商誉不得摊销与税前扣除
近来,税务人员在对高淳某企业进行危险评守时,发现该企业将200万元计入了无形资产—商誉,并按十年期限对该无形资产进行了摊销。
税务人员解说,依据《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号)第十二条的规则,在核算应交税所得额时,企业依照规则核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准予扣除。可是某些无形资产,如自创商雀不得核算摊销费用扣除。别的,税务机关提示交税人,依据《企业所得税法施行法令》(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六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则,外购商誉的开销,在企业全体转让或许清算时,准予扣除。因而,即使是外购的商誉,也必须在企业全体转让或清算时才准予扣除。
因而,税务部分对该企业摊销的无形资产——商誉进行了补税并摊销转回的处理。税务机关提示广阔交税人,在日常财政核算中,商誉不要进行摊销和税前扣除。
出资未到位发作的利息开销不得税前扣除
南京某企业注册本钱为3000万元,出资者先投入2500万元,尚欠500万元。2013年度该企业向银行告贷1000万元,发作告贷利息60万元,那么在企业出资者出资未到位而所发作的利息开销是否能够税前扣除呢?
税务人员解说,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出资者出资未到位而发作的利息开销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的规则,关于企业因为出资者出资未到位而发作的利息开销扣除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施行法令》第二十七条规则,凡企业出资者在规则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本钱额的,该企业对外告贷所发作的利息,相当于出资者实缴本钱额与在规则期限内应缴本钱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归于企业合理的开销,应由企业出资者担负,不得在核算企业应交税所得额时扣除。
体核算不得扣除的利息,应以企业一个年度内每一账面实收本钱与告贷余额坚持不变的期间作为一个核算期,每一核算期内不得扣除的告贷利息按该期间告贷利息发作额乘以该期间企业未缴足的注册本钱占告贷总额的份额核算,公式为:企业每一核算期不得扣除的告贷利息=该期间告贷利息额×该期间未缴足注册本钱额÷该期间告贷额 企业一个年度内不得扣除的告贷利息总额为该年度内每一核算期不得扣除的告贷利息额之和。假定该企业2013年度期间,出资额、告贷额没有发作过改变,那么将2013年发作告贷至年底视为一个核算期,该企业不得扣除的告贷利息为60×500÷1000=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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