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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量刑标准界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18 16:01

纳贿罪量刑规范界定
《刑法》规则:
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使用职务上的便当,讨取别人资产的,或许不合法收受别人资产,为别人获取利益的,是纳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背国家规则,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一切的,以纳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纳贿罪的,依据纳贿所得数额及情节,按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则处分。索贿的从重处分。
第三百八十八条国家工作人员使用自己职权或许位置构成的便当条件,经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获取不合理利益,讨取请托人资产或许收受请托人资产的,以纳贿论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规范的规则(试行)》(1999.9.9高检发释字[1999]2号):
一、贪污贿赂犯罪案件
(三)纳贿案(第385条、第386条,第388条,第163条第3款,第184条第2款)
纳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使用职务上的便当,讨取别人资产的,或许不合法收受别人资产,为别人获取利益的行为。
“使用职务上的便当”,是指使用自己职务范围内的权利,即自己职务上主管、担任或许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及其所构成的便当条件。
讨取别人资产的,不管是否“为别人获取利益”,均可构成纳贿罪。不合法收受别人资产的,有必要一起具有“为别人获取利益”的条件才干构成纳贿罪。可是为别人获取的利益是否合理,为别人获取的利益是否完成,不影响纳贿罪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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