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续签劳动合同的误区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10 09:58据来自劳作裁定等办案部分计算,每年12月至翌年3月间是续签劳作合同案子胶葛高峰期。虽然劳作合同法对续签合同规则不细,但许多相关、附近法令及解说鞭长可及。
误区之一:
未续签劳作合同,就不存在劳作联系?
事例:田先生是某修建安装公司员工,2011年9月30日,劳作合同期满后,两边未续签,12月26日下午,田先生在工地劳作时被高空落下的一块铁皮砸伤,被认定为9级伤残。过后,田先生要求享用工伤待遇。公司以为未续签合同归于停止劳作联系了。
剖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作争议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一)第十六条规则:劳作合同期满后,劳作者仍在原用人单位作业,原用人单位未表明贰言的,视为两边同意以原条件持续实施劳作合同。可见,现实劳作联系法令是认可的。田先生应当享有工伤待遇。
误区之二:
未续签合同免除劳作合同应提早一个月告诉?
事例:张某与一家物流公司签定的3年期劳作合同于2012年1月5日到期。可公司并未在合同到期前一个月时告诉其停止劳作合同,而是于1月4日忽然告诉张某将不再与其续签合同。张某要求公司额定付出一个月的赔偿金,对吗?
剖析:本案,张某以期满免除劳作合同未 提早一个月告诉为由,要求公司付出一个月薪酬的赔偿金不会得到法令的支撑。《劳作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则了3种景象下,用人单位应当提早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 知劳作者自己或许额定付出劳作者一个月薪酬后,能够免除劳作合同。而合同到期停止劳作联系,不在此列,因而,假如张某与地点公司所签定的劳作合同中未约好 合同到期不续签应当提早30天告诉的话,能够不提早告诉,由于法令并没有规则劳作合同到期前两边有必要提早告诉。
误区之三:
未续签劳作合同就应付出双倍薪酬?
事例:高先生与地点公司签定3年期劳作合同,于2011年11月10日到期后未续签。本年2月10日,公司提出与高先生免除合同,高先生要求公司对未续签劳作合同时间段(3个月)的双倍薪酬补偿?
剖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作争议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十六条规则:劳作合同 期满后,劳作者仍在原用人单位作业,原用人单位未表明贰言的,视为两边同意以原条件持续实施劳作合同。一方提出停止劳作联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撑。《劳作 部关于实施劳作合同准则若干问题的告诉》第14条也规则:“劳作合同期满后,因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未办理停止或续订手续而构成现实劳作联系的,视为续订劳 动合同。”上述解说与规则清晰了这样一种法令联系:即未续签劳作合同景象下,劳作者仍在原用人单位作业,原用人单位未表明贰言的,“视为续订劳作合同”。 既然是“视为续签劳作合同”,天经地义不符合《劳作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则景象。由于该条法令规则的是“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越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作 者缔结书面劳作合同的,应当向劳作者每月付出二倍的薪酬”。可见,该条法令着重的“用工之日起”,这个用工之日是指劳作联系树立之日,既然是劳作联系树立 之日,应该是指初次树立用工合同,并没有清晰地将续签劳作合同问题包括在内。所以高先生也就不能建议付出“双倍薪酬”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