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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争议是否适用新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2 03:54

段先生:咱们是农业部直属工作单位工作编制员工,皆在上世纪70年代参加工作,5年前单位人力资源调整,没有充沛洽谈的状况下,逼咱们签订了因病退职手续,每月只从单位拿很少的一部分生活费。咱们一向向原工作单位建议权力,无果。咱们想走法令程序,不知本年五月一日施行的《劳作争议调停裁定法》是否适用咱们的状况。
董律师回答:首要能够确定段先生等人的胶葛归于人事争议,而不是一般的劳作胶葛。五月施行的《劳作争议调停裁定法》第52条明确规则:“工作单位施行聘任制的工作人员与本单位发作劳作争议的,按照本法实施;法令、行政法规或许国务院还有规则的,按照其规则。”可见,段先生是单位的工作编人员,而非聘任制人员,因而并不适用该法的处理程序。
当然,人事争议并非没有救助途径。现在《人事争议处理规则》 (国人部发〔2007〕109号)第二条规则了人事争议的救助事项:
(一)施行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办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实施聘任合同发作的争议。
(二)工作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免除人事关系、实施聘任合同发作的争议。
(三)社团组织与工作人员之间因免除人事关系、实施聘任合同发作的争议。
(四)戎行聘任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实施聘任合同发作的争议。
(五)按照法令、法规规则能够裁定的其他人事争议。
该规则第三条一起规则:“当事人对裁定判决不服的,能够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一起《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单位人事争议若干问题的规则》(法释[2003]13号)规则:当事人对按照国家有关规则建立的人事争议裁定组织所作的人事争议裁定判决不服,自收到裁定判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不申述又不实施裁定判决,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请求实施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实施。可是,法院受理的案子规模明显要比《人事争议处理规则》的规模要窄得多,一起法院法释第三条规则:人事争议是指工作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去职务、解雇及实施聘任合同所发作的争议。也就是说,法院只受理辞去职务、解雇及合同实施三种争议。
值得注意的是,《劳作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则:“工作单位与施行聘任制的工作人员缔结、实施、改变、免除或许停止劳作合同,法令、行政法规或许国务院还有规则的,按照其规则;未作规则的,按照本法有关规则实施。”新劳作合同法对工作单位人员的维护规模要更广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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