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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工为农户垫付电费农民不还怎么办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2 09:31

现在,电现已进入千家万户,成为日子中必不可少的资源。电力归于公共服务,用电人应该交纳电费。那么,电工为农户垫支电费农人不还怎么办呢?今日,听讼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期望对您有所协助。
[案情简介]
河南一农户用电长时间不缴电费,农电工为防止农户拖欠电费被停电,为其数次付出电费合计3.4万元,过后电工讨要电费,农户回绝归还。近来,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审结该案,确认电工为农户付出电费的行为归于无因办理,判定被告陈锋在判定收效后十日内付出原告张强垫支款3.4万元。
[法令解读]
电公司作为电力供应企业为陈锋供给了电力产品,陈锋运用该公司供给的电力产品,其与供电公司之间构成了供用电合同,陈锋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具有实行付出电费的责任。本案中,张强并无法定或约好的责任为陈锋垫支其所欠供电公司的电费,但依据陈锋的利益(为防止陈锋因欠电费停电或发生滞纳金)向供电公司付出了陈锋所欠的电费,客观上对陈锋的业务进行了办理,防止了陈锋丢失的扩展,也不违背陈锋应缴电费的原意。张强向供电公司付出陈锋所欠电费行为归于无因办理,陈锋应当返还张强为其垫支的电费,故依法判定陈锋付出张强垫支电费3.4万元。
张强向供电公司付出陈某所欠电费行为契合无因办理的构成要件。无因办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好的责任,为防止构成丢失,为别人办理业务。无因办理应当具有以下几方面构成要件:一是办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许约好的责任。无因办理之无因,便是指办理人对别人业务的办理没有法令或契约上的原因。假如办理人依照合同约好关于别人负有责任时,不能建立无因办理。比方办理人与别人签有署理、雇佣、承包合一起,办理人与别人之间的法令联系,应依合同联系确认,两边之间的法令联系不能建立无因办理。二是办理人须为防止别人利益受丢失而办理。这是无因办理建立的片面要件,办理人办理别人业务是为防止别人利益遭到丢失,而不是为自已谋利益。三是,客观上办理人进行了办理行为或供给了服务。无因办理行为发生的法令结果便是构成无因办理之债。办理人因办理受益人的业务而遭受产业或人身丢失,受益人应当补偿办理人的丢失。《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则:“没有法定的或许约好的责任,为防止别人利益受丢失进行办理或许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付出的必要费用。”
本案中,张强并无法定,也无约好的责任为被告陈锋垫支陈某所欠供电公司的电费,但依据陈锋的利益(为防止陈某因欠电费停电或发生滞纳金)向供电公司付出了陈锋所欠的电费,客观上对陈锋的业务进行了办理,防止了陈锋丢失的扩展,也不违背陈锋应交电费的原意。张强作为“办理者”因办理别人业务发生的费用,依据法令规则,陈锋应予偿付。
电工为农户垫支电费农人不还的,能够向其催要,假如清晰不还的,能够向法院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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