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担保人的留置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09 19:09第八十二条 本法所称留置,是指按照本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则,债款人按照合同约好占有债款人的动产,债款人不按照合同约好的期限实行债款的,债款人有权按照本法规则留置该产业,以该产业折价或许以拍卖、变卖该产业的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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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三条 留置担保的规模包含主债款及利息、违约金、危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完成留置权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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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四条 因保管合同、运送合同、加工承包合同发作的债款,债款人不实行债款的,债款人有留置权。
法律规则能够留置的其他合同,适用前款规则。
当事人能够在合同中约好不得留置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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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五条 留置的产业为可分物的,留置物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款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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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六条 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物的责任。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物灭失或许毁损的,留置权人应当承当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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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七条 债款人与债款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好,债款人留置产业后,债款人应当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实行债款。债款人与债款人在合同中未约好的,债款人留置债款人产业后,应当确认两个月以上的期限,告诉债款人在该期限内实行债款。
债款人逾期仍不实行的,债款人能够与债款人协议以留置物折价,也能够依法拍卖、变卖留置物。
留置物折价或许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越债款数额的部分归债款人一切,缺乏部分由债款人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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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八条 留置权因下列原因消除:
(一)债款消除的;
(二)债款人另行供给担保并被债款人承受的。
第六章 定 金
第八十九条 当事人能够约好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款的担保。
债款人实行债款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许回收。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实行约好的债款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实行约好的债款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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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条 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好。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好交给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践交给定金之日起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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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一条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好,但不得超越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