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片用于广告宣传的肖像权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02 02:56相片用于广告宣传的肖像权问题
我的相片未经我自己赞同,作为广告的方式刊登在全省发行量最大的报纸上,对我自己形成的很的损伤,尽管做了些技能处理,但熟知我的人一眼就能认出来,我想咨询下我该怎么索赔?
听讼网律师回答:
构成侵权,能够申述讨取补偿。
相关法令知识:
肖像权侵权确定规范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则,“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自己赞同,不得以盈利为意图运用公民的肖像。”由此可见,构成侵略公民肖像权的行为,一般应具有两个要件:一是未经自己赞同;二是以获利为意图。常见的侵略公民肖像权的行为,主要是未经自己赞同、以盈利为意图运用别人肖像做商业广告、产品装潢、书刊封面及印刷挂历等。关于侵略肖像权行为,受害人可自力阻止,例如恳求交出所拍胶卷,除掉揭露陈设肖像等,也能够依法恳求加害人中止危害、扫除阻碍、消除影响或补偿损失等。补偿损失恳求权,不以产业危害为要件。
其他法令和司法解释对侵略肖像权也作出一些相应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定见第139条规则:以获利为意图,未经公民赞同使用其肖像作广告、商标、装修橱窗等,应当确定为侵略公民肖像权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