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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股东之外的人转让股权的方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13 16:42
新《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则“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赞同,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寻求赞同,其他股东在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赞同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赞同转让的,不赞同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赞同转让。” 因为有限责任公司兼具“资合性”与“人合性”比较注重股东之间的信赖与合作联系,为尽量保护公司股东的安稳,确保公司运营的延续性,所以关于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其他人转让出资,在确保股权自在转让的基础上,予以了必定的约束即“需经其他股东过半数赞同”,这儿所定的“过半数”应怎么了解?股东会的表决一般有两种形式,一是人数决,即一人一票,二是股份决,即一股一票,新《公司法》对此只做了原则性的表述,实践中应怎么掌握?我以为,此处“其他股东过半数”应是指股东人数超越一半,即实施的是一人一票的人数决,而非股份决,其理由:1、依据有限公司“资合”与“人合”的两层性质,《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第三者转让股权进行约束,根本原因在于公司的“人合”要素,在于维系公司股东之间的安稳联系,因而股东会议在对“人合”性质的事项进行抉择时,应当实施“一人一票”制。2、依据新《公司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规则,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作出相关的抉择时“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表决权的股东经过”,这两条清晰表述的是“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指的是本钱决,考虑的是有限公司的“资合”要素。所以从条款的比照中不难判别新《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则的“股东过半数赞同”,应是股东人数的过半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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