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我国对经济适用住房的特殊管理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27 19:04

经济适用住宅方针是国家为处理乡镇中低收入家庭住宅困难而从1998年开始实行的一项带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住宅方针,其意图是经过该方针的施行,完成中低收入家庭“居者有其屋”的方针。所以,关于经济适用住宅有许多特别办理,表现在:
(1)经济适用住宅的上市买卖约束
我国对经济适用住宅原则上不允许上市买卖。
购买经济适用住宅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买卖,购房人因特别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宅的,由政府依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要素进行回购。
购买经济适用住宅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宅的,应依照到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宅与经济适用住宅差价的必定份额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详细交纳份额由市、县人民政府确认,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能够依照政府所定的规范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获得彻底产权。
(2)现已购买经济适用住宅的家庭购买其他住宅的约束
现已购买经济适用住宅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宅的,原经济适用住宅由政府按规则及合同约好回购。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宅,仍应用于处理低收入家庭的住宅困难。已购买经济适用住宅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宅。
(3)现已购买经济适用住宅的家庭运用经济适用住宅的约束
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宅在获得彻底产权曾经不得用于租借运营。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