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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常识行政诉讼的判决种类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18 12:09
人民法院通过审理,依据不同状况,别离作出以下判定:
(1)详细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契合法定程序的,判定保持。
(2)详细行政行为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判定吊销或许部分吊销,并能够判定被告从头作
出详细行政行为:
①首要证据不足的;
②适用法律、法规过错的;
③违背法定程序的;
④逾越职权的;
⑤滥用职权的。
(3)被告不实行或许延迟实行法定责任的,判定其在必定期限内实行。行政处罚显失公平的,能够判定改变。
(1)人民法院以为被诉详细行政行为合法、但不适合判定保持或许驳回诉讼请求的,能够作出承认其合法或许有用的判定。
(2)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承认被诉详细行政行为违法或许无效的判定:
①被告不实行法定责任,但判定责令其实行法定责任已无实际意义的;
②被诉详细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吊销内容的;
③被诉详细行政行为依法不成立或许无效的。
[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57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57条:
第五十四条人民法院通过审理,依据不同状况,别离做出以下判定:
(一)详细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契合法定程序的,判定保持。
(二)详细行政行为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判定吊销或许部分吊销,并能够判定被告从头做出详细行政行为:
1.首要证据不足的;
2.适用法律、法规过错的
3.违背法定程序的;
4.逾越职权的;
5.滥用职权的。
(三)被告不实行或许延迟实行法定责任的,判定其在必定期限内实行。
(四)行政处罚显失公平的,能够直接判定改变详细行政行为。
第五十七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做出第一审判定。有特殊状况需求延伸的,由高级人民法院同意,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子需求延伸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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