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征收印花税的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16 01:57发布部分: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文号:国税函[2000]236号
依据国务院关于我国电信体制变革的要求,移动通讯事务从原我国邮电电信总局分离出来,在财物全体剥离的基础上,组成我国移动通讯集团公司(以下简称移动集团公司).鉴于我国电信体制变革和财物重组是遵循党的十五大精神,转化企业经营机制,促进我国通讯产业快速开展和添加竞争能力的严重行动,为了确保变革的顺利进行,关于移动集团公司及子公司在体制变革,财物重组中触及的印花税问题,现清晰如下:一,依照有关规定,纳税人新建立的资金账簿在启用时应计税贴花.但对移动集团公司及子公司的资金账簿,按以下方法处理:(一)对移动集团公司及各省(区,市)移动通讯公司建立的资金账簿,凡归于从原我国邮电电信总局剥离财物前已贴花的资金免征印花税.(二)对福建,河南,海南3省移动通讯公司因重组上市而上划移动集团公司的资金免征印花税.(三)对新建立的福建,河南,海南3省移动通讯有限公司和3个\接纳公司\即福建快捷通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河南飞达通讯开发有限公司,海南省通讯服务公司在建立资金账簿时记载的资金免征印花税.
二,上述免税资金在重组改制进程中经评价发作的财物增值部分及往后新添加的资金应按有关规定贴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