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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上市都需要哪些条件呢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19 20:02

第一百五十一条本法所称上市公司是指所发行的股票经国务院或许国务院授权证券管理部门同意在证券买卖所上市买卖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百五十二条股份有限公司请求其股票上市有必要契合下列条件:
(一)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同意已向社会揭露发行;
(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五千万元;
(三)开业时刻在三年以上,最近三年接连盈余;原国有企业依法改建而建立的,或许本法施行后新组成建立,其主要建议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可接连核算;
(四)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一千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一千人,向社会揭露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越人民币四亿元的,其向社会揭露发行股份的份额为百分之十五以上;
(五)公司在最近三年内无严重违法行为,财政会计陈述无虚伪记载;
(六)国务院规则的其他条件。
第一百五十三条股份有限公司请求其股票上市买卖,应当报经国务院或许国务院授权证券管理部门同意,依照有关法令、行政法规的规则报送有关文件。国务院或许国务院授权证券管理部门对契合本法规则条件的股票上市买卖请求,予以同意;对不契合本法规则条件的,不予同意。
股票上市买卖请求经同意后,被同意的上市公司有必要布告其股票上市陈述,并将其请求文件存放在指定的地址供大众查阅。
第一百五十四条经同意的上市公司的股份,依照有关法令、行政法规上市买卖。
第一百五十五条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同意,公司股票能够到境外上市,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作出特别规则。
第一百五十六条上市公司有必要依照法令、行政法规的规则,定时揭露其财政状况和运营状况,在每会计年度内半年发布一次财政会计陈述。
第一百五十七条上市公司有下列景象之一的,由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抉择暂停其股票上市:
(一)公司股本总额、股权散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有上市条件;
(二)公司不按规则揭露其财政状况,或许对财政会计陈述作虚伪记载;
(三)公司有严重违法行为;
(四)公司最近三年接连亏本。
第一百五十八条上市公司有前条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景象之一经查实后果严重的,或许有前条第(一)项、第(四)项所列景象之一,在限期内未能消除,不具有上市条件的,由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抉择停止其股票上市。
公司抉择闭幕、被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封闭或许被宣告破产的,由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抉择停止其股票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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