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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如何收回死刑复核权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21 21:05
死刑复核权是对判处死刑之后的一种处分,最高法院应当回收二十多年前下放到当地高级法院的死刑复核权,现在最高院正在将复核权回收,接下因由听讼网的小编为我们整理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常识,欢迎我们阅览!
本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清晰表明将从当地高级法院回收死刑复核权。
继本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清晰表明将从当地高级法院回收死刑复核权之后,最近有音讯称,这个延迟已久的问题最近有了本质发展:在9月初上海举行的世界法令大会上,最高人民法院一位知情人士对外泄漏,最高院已正式组建了3个专职死刑复核权的刑事审判庭,每个新增刑庭的首要担任人已就任,从全国各当地法院抽调的300余名法官也已先期到位。
与此同时,在世界法令大会一场“程序公正与司法资源配置”的专题讨论会上,作为中方主持人的我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何家弘也泄漏,现在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有关担任人正在草拟施行定见,本年下半年将报请司法体制改革最高决策机构--中心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批复。“不出意外,死刑复核权下一年上半年将正式收归最高院。” 他说。
据一位与会的最高院法官泄漏,死刑复核权回收后,最高院在复核死刑时至少会由三人组成合议庭,复核的首要内容包含:被告人的年纪,有无责任能力,是否正在怀孕的妇女;原审判定承认的违法事实是否请楚,依据是否承认、充沛;违法情节、结果及损害程度;原审判定适用法令是否正确,有无法定、裁夺从轻或许减轻处分的情节。
但上述音讯尚未获有关方面的正式证明。不久前《北京周报》记者致电正在担任起草施行定见的最高法研究室副主任胡云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一位新闻官时,他们均未对此予以承认或否定:“这个问题还在发展之中,现在不方便泄漏更多的东西。”
我国人权基金会副秘书长刘崴以为,最高法预备回收死刑复核权,显现了我国政府对人的生命权的尊重,是遵循2004年“人权入宪”的一个实际举动。在短期内难以废弃死刑的情况下,此举也表明晰我国政府尽量削减死刑、慎用死刑的决计。
法令抵触下的实际窘境
世界人权条约规则,在保存死刑的国家,死刑判定应当由该国最高的司法当局作出。事实上,我国的相关法令也是这样规则的,仅仅后因因为各种原因偏离了这一轨迹。
1979年7月1日公布的首部《刑法》与《刑事诉讼法》,对死刑复核权均有清晰的规则:“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定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可是,因为其时社会治安局势恶化,在随后展开的“严打”举动中,最高人民法院来不及处理来自全国各当地法院的死刑复核请求。因而,为了进步工作效率,我国有关当局考虑将部分死刑复核权下放到省高级人民法院。
为了处理这种做法与《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相抵触的问题,1980年2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国家最高立法机构)常委会作出决定:对杀人、强奸、掠夺、爆破、放火等犯有严峻罪过,应当判处死刑的案子,最高法院能够授权省高级法院核准。1983年,这一规则被写进了修改后的《人民法院组织法》。尔后,部分死刑复核权便被连续下放到了当地高级法院。例如,1991年起最高院又先后将贩毒案子的死刑核准权下放到广东、广西、四川等5省区高级法院;1997年 最高院再次以“告诉”的方式下放死刑核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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