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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作人单方要求解除加工合同是否有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20 02:19
在合同签定后,合同两边都应按合同约好就事,那么定作人单独要求免除加工合同是否有用,关于单独要求免除加工合同是否有用的法令规则有哪些呢?下面,听讼网小编整理了关于单独要求免除加工合同是否有用的法令知识,供我们学习参阅。
案情简介:定作人单独要求免除加工合同
2013年5月15日,某公司与何某签定《裁缝加工合同》一份,约好由何某为某公司加工以下三种款号裁缝:(1)NK-74A款号123件,加工单价72元,总价8856元;(2)NK-74B款号434件,加工单价56元,总价24304元;(3)NK-74C款号347件,加工单价55元,总价19085元;上述价款合计52245元。合同另约好交货方法为送货至库房,交货时刻为2013年7月1日。2013年6月26日、6月27日、7月3日、7月5日,某公司分四次将合同项下的原辅料交给何某。合同实行过程中,何某依照合同约好加工裁缝,但两边对裁缝交给时刻未作从头约好。某公司单独要求免除合同,故起诉至法院,恳求判定承认两边于2013年5月15日签定的合同免除。
法院判定:免除合同
法院经审理以为,某公司与何某之间的《裁缝加工合同》系两边实在意思表明,本院承认合法有用,两边均应依约实行。某公司要求承认2013年8月16日以信件告诉免除与何某之间的加工合同,庭审中表明即便法院对信件不予认定,亦要求免除与何某之间的加工合同,何某庭审中亦表明某公司于2013年7月18日左右即告诉何某把原辅料拉回来,本院以为,因某公司与何某之间系加工联系,某公司作为定作人,能够随时免除本案所涉《裁缝加工合同》,故本院承认某公司与何某之间的《裁缝加工合同》已免除。何某抗辩未收到某公司的公函且不赞同某公司单独免除合同,该抗辩定见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信。
律师说法:是否有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八条规则:“定作人能够随时免除承包合同,形成承包人丢失的,应当补偿丢失。”
本案中,某公司与何某签定的《裁缝加工合同》系两边实在意思表明,未违背法令、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则,故为合法有用,两边当事人应当遵从诚笃信用原则依照约好全面实行自己的职责。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应否承认某公司已免除与何某之间的加工合同。现某公司以信件告诉何某免除加工合同,依照上述法令规则,某公司作为定作人,有随时免除该承包合同的权力,承包人无权对合同是否免除提出异议,因而,两边签定的《裁缝加工合同》于某公司向何某发函时免除,但定作人某公司有职责对给承包人何某形成的丢失承当补偿职责。
归纳上面的介绍,未经洽谈单独面免除合同要承当相应违约职责。信任我们看了上面介绍后,关于单独要求免除加工合同是否有用的法令知识有了必定的了解,假如你还有关于这方面的法令问题,请咨询听讼网律师,他们会为你进行专业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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