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3年调整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12 15:16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2013年调整一级
至四级工伤员工伤残补贴、日子护理费
和供养亲属抚恤金规范的告诉
鲁人社发〔2013〕21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证局、财政局,省直各部门、各单位,各高等院校,中心驻鲁有关单位:
为实在保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参照公务员法办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外)、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安排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 一级至四级工伤员工或雇工(以下称员工)和工亡员工供养亲属的根本日子,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修订)和《山东省遵循〈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鲁政发〔2011〕25号)的有关规则,自2013年1月1日起,对用人单位一级至四级工伤员工伤残补贴、日子护理费和工亡员工供养亲属抚恤金规范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告诉如下:
一、调整规模
2012年12月31日前,用人单位中享用伤残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员工(不包括收取根本养老金的工伤退休人员)、经同意收取日子护理费的工伤员工和收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员工(含因工致残彻底损失劳动能力收取养老金期间逝世人员)供养亲属。
二、调整规范
伤残补贴:对契合条件的一级至四级工伤员工,每人每月别离按246元、236元、226元、216元的规范添加。
日子护理费:以统筹区域2012年度员工月平均薪酬为基数,依照《工伤保险条例》(修订)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则的份额确认。
供养亲属抚恤金:爱人每月添加89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添加67元,孤寡老人或许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规范的基础上再添加20元。
三、资金来源
调整上述三项待遇所需费用,已参与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付出;未参与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付出。
调整一级至四级工伤员工伤残补贴、日子护理费和工亡员工供养亲属抚恤金规范,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工伤员工以及工亡员工亲属的关心。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证局、财政局及各有关单位一定要高度重视,实在加强领导,精心安排实施,保证2013年5月底前完结此项工作,将待遇发放到相关人员手中。6月10日前,各市要搞好总结,连同《2013年调整工伤保险待遇状况统计表》(见附件),别离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证厅、省财政厅。
本告诉自2013年 5月1 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4年12月31日。调整待遇日期自2013年1月1日起核算。
附件:2013年调整工伤保险待遇状况统计表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厅
山东省财政厅
2013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