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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侵占罪立案标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9 00:29
一般侵占罪立案规范
侵占罪,是指以不合法占有为意图,将别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资产、忘记物或许埋藏物不合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本钱罪。本罪在片面方面有必要出于成心,即明知归于别人交与自己保管的资产、忘记物或许埋藏物而仍不合法占为己有。违法目标只限于三种资产:
一是代为保管的别人资产;
二是别人的忘记物,忘记物不等于遗失物,也不同于遗弃物;
三是别人的埋藏物。
侵占罪(刑法第270条),是指以不合法占有为意图,将别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资产、忘记物或许埋藏物不合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别人资产不合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处二年以下 有期 徒刑、拘役或许罚金;数额巨大或许有其他严峻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分金。
将别人的忘记物或许埋藏物不合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按照前款的规则处分。
本条罪,归于自诉案子。
侵占罪立案规范:
数额较大:5000至20000元以上。
数额巨大:100000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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