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担保(保证)合同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30 07:59反担保(确保)合同
合同编号: 年 字第 号
担保人:
法定代表人: 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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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担保人(1):
法定代表人: 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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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担保人(2):
法定代表人: 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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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担保人与 (以下简称“被担保人”)签署的《托付担保协议》,合同编号: (以下简称“担保协议”);鉴于 (以下简称被确保人)与 (以下简称贷款人)签定编号为 的《告贷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与确保人签定编号为 《托付确保合同》,约好由确保人为其供给主合同约好的确保期限为自主债款实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确保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万元的确保担保,为了确保主合同项下被反担保人职责得到实在实行,反担保人愿意向确保人供给确保反担保。为清晰当事人权力、职责,根据我国《合同法》、《担保法》等有关法令法规规则,当事人经相等协商一致,缔结本合同。
第一条 反担保人的陈说与声明
1.1 根据我国法令具有反担保人主体资格,能够对外供给担保确保。
1.2 有满足的才能承当反担保确保职责,并不因任何指令、财力情况的改动、与任何单位签定的任何协议而减轻或革除所承当的确保职责。
1.3 彻底了解主合同项下被反担保人的权力、职责,为其供给确保反担保彻底出于自愿,在本合同项下的悉数意思表明实在。
1.4 如被确保人未按主合同约好实行还款职责,确保人可直接向反担保人追索,反担保人无任何贰言。
第二条 确保方法
2.1 本合同反担保方法为连带职责确保。如主债款实行期间,被确保人没有彻底实行主合同约好的职责,确保人在实行代偿职责后三日内,反担保人自愿按本合同于约好,及时向确保人实行还款职责。
第三条 确保规模
3.1 反担保人确保反担保的规模包含:主合同项下悉数主债务、利息(包含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被反担保人应当向确保人交纳的评定费、担保费、资金占用费、确保人完成上述债务所发作的悉数费用(包含但不限于诉讼费、公证费、裁定费、律师费、产业保全费、差旅费、实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3.2 当被反担保人不实行主债款时,不管被反担保人或第三人是否向确保人供给其他反担保,确保人均有权首先要求反担保人对上述悉数债务承当确保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