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子女应该赡养继母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22 20:27导读:继母和生父一同将自己抚育成人,生父逝世后继母再嫁。这种状况,继子女对继母还需承当奉养责任吗?根据我国的法令,当继子女与继爸爸妈妈长时间共同日子,受继爸爸妈妈的抚育教育,继爸爸妈妈与继子女之间就发生了爸爸妈妈子女间的权力责任联系。
咨询:
黄女士在年幼时,生母因病逝世。两年后,父亲再婚,娶刘某为妻。继母与父亲一同千辛万苦地将黄女士抚育成人。黄女士的父亲逝世后,继母改嫁王某。3个月前,王某家中发作一场火灾,一切产业都被焚毁,日子十分困难。为酬谢继母的养育之恩,黄女士预备按月付出继母一些日子费,但是她老公却不赞同,以为黄女士对再嫁的继母不存在奉养的责任了。请问:黄女士应该奉养她的继母吗?
回复:
继爸爸妈妈与继子女之间的联系是由于爸爸妈妈一方逝世或爸爸妈妈两边离婚后,另一方再婚而构成的。由于他们之间没有血缘联系,也就不存在法令认可的收养联系,所以并不有必要构成抚育、奉养联系,并不必定发生爸爸妈妈子女间的权力责任联系。但根据我国《婚姻法》第21条的规则:“继爸爸妈妈与继子女间不得优待或轻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育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力和责任,适用本法对爸爸妈妈子女联系的有关规则。”为此,当继子女与继爸爸妈妈长时间共同日子,受继爸爸妈妈的抚育教育,继爸爸妈妈与继子女之间就发生了爸爸妈妈子女间的权力责任联系。
黄女士是在继母和父亲的抚育教育下长大成人的,因而,她与继母之间的权力责任联系,适用于生爸爸妈妈与亲子女之间的联系。按照我国《婚姻法》第15条的规则:“爸爸妈妈对子女有抚育教育的责任;子女对爸爸妈妈有奉养搀扶的责任。”那么,尽管黄女士继母已再嫁,但黄女士仍应当奉养。